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实施《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还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容委环卫处反馈。
联系人:刘拓 联系电话:28455025
附:1、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告知书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范围,是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门前区域,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侧石,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经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次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社区甬路两侧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应当填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人。
第六条 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无里空外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吊乱挂、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每日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污水,禁止将单位内及商家门脸的垃圾向道路上乱扫乱倒;
(三)设置和隐蔽摆放专用的废弃物袋装容器,并将自产的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按环卫部门指定时间、地点码放整齐;
(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五)完成冬季清雪铲冰任务。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二)接受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清洁。无能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服务企业代为清扫保洁,代为清扫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对需要调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四至范围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及时变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应送达责任人签收。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转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条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检查制度、台帐制度和考评制度,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市容环境管理考评体系,并组织定期或随机检查。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或落实责任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标准的,要即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本级管理部门确定,你(单位)应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如下:
一、责任区范围
日常清扫保洁范围:
冬季清雪范围:
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一)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无里空外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吊乱挂、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每日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污水,禁止将单位内及商家门脸的垃圾向道路上乱扫乱倒;
(三)设置和隐蔽摆放专用的废弃物袋装容器,并将自产的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按环卫部门指定时间、地点码放整齐;
(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五)完成冬季清雪铲冰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责任人对在本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即时查处。
(二)责任人应接受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自行保持责任区清洁,无能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环境卫生单位或服务企业代为清扫保洁,代为清扫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管理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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