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在建项目原材料和构件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在建项目原材料和构件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建管〔2010〕173号)
各有关公路建设单位:
我局自2009年10月30日开展公路在建项目原材料和构件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来,各公路参建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措施得当,源头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0年源头治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目前,“双超”车辆反弹现象明显,为坚决遏制反弹、巩固治超成果,按照市治超办《关于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的方案》部署,要求各公路参建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方责任
公路在建项目源头治超工作是关系到天津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成败的大事,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源头治超工作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源头治超工作成果。
(一)各建设单位作为公路在建项目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单位,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要继续做好与施工母体公司签订公路在建项目源头治超的有关协议,将各方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二)施工标段的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粒料拌合站要明确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与运输单位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协议,制定完善的运输方案和路线图,发现改装车辆、违规运输车辆要拒绝收料。
(三)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和驶入工地的社会车辆的日常监理,发现施工现场超限超载运输,要立即制止;对拒不整改的车辆和运输单位,立即上报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可直接上报源头治超领导办公室。
二、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措施到位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重点。根据公路在建项目源头治超工作特点,重点抓好砂石料运输车辆、水泥运输罐车、钢材运输车辆、构件运输车辆和沥青油及混合料运输车等工地车辆和社会车辆进出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源头控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现场,所有公路建设工地与通行道路交叉口处,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警示牌,同时在施工现场每隔1公里设置警示牌。
(三)进一步加强对粒料拌合站的管理。施工单位的粒料拌合站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警示牌,必须配备地磅称重设备,司磅管理要规范,要重点加强对司磅人员的教育,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予以公示。有条件的拌合站,可考虑对地磅计重系统进行改造,收货单采取电脑打印,对于超载车辆只能打印出55吨收货单。对于违规收取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司磅人员,必须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预制梁运输车辆的管理,预制场建设原则上要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超限超载运梁车辆只能在施工便道上通行,确需上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运输。
三、形成源头治超长效机制、联动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建各方对源头治超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各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上,要将源头治超工作和抓质量安全同等对待,不断强调,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使源头治超工作的精神深入到在建项目的各个领域。
(二)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大对粒料拌合场和钢筋进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由我局组织的各类督查,也将把源头治超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三)继续加大惩治力度。对仍然存在超限超载问题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1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出假发票、造假账的行为要坚决追查责任,对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继续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今年我局在进行诚信体系考核中,将源头治超活动与施工单位诚信体系考核直接挂钩,受到市治超办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其诚信考评将直接降一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限制其参与市场招投标。在后续公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我局招标站将加强监督管理,将源头治超方面的要求直接写入招标文件并纳入合同管理。
希望各公路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源头治超工作,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源头治超取得较好的效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