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9/28 颁布日期: 2006/09/28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9/28
颁布日期: 2006/09/28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饮用水源地为: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二、第十条修改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三千米,广昌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黄杨河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湾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门冲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点一侧纵深二千米的陆域。”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港口和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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