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日期: |
2012/03/01 |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农渔水〔2012〕96号)
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
本规定经过201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法制局审查,同意颁发。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测量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查机构必须建立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及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审查资格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审查机构对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水利基建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其中,勘测部分的审查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审查机构,以便开展地质勘察、测量成果审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机构不得是工程的勘察、测量和设计单位。
第七条 审查机构只能承担与本单位所具有的勘察、设计资
质所对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八条 审查机构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配备齐全水利项目水工建筑、地质、金结、机电等有关专业;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各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发改部门的概算批复;
2.国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批文等;
3.初步设计阶段水务工程技术审查意见表。
(二)全套施工图及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工程计算书;
(三)勘察任务书及各阶段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测绘成果;
(四)工程的施工图原则上一次提供,对分期分批提供图纸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应满足审查机构审查的要求;
(五)审查单位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关于规范我市勘察设计文件签署及图签格式的通知》(珠建技〔2007〕92号)文的要求;
(二)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施工图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三)工程勘测是设计的基础,勘察、测量成果的审查应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包括勘察任务书、可研、初设、施工图各阶段勘察报告,对不同阶段的勘察报告和测量成果,审查机构均应出具审查意见;
(四)勘察报告的审查要符合建设部《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2号)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并应符合水利工程行业技术特点;
(五)水工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等;结构设计是否合理、优化、经济;
(六)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建筑物安全稳定、对周边构筑物安全稳定、行洪安全等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
(八)复核施工图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成果是否一致,对出现较大、重大设计变化且没有按规定报批的,应书面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
(九)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审查任务后应根据勘测设计进展情况前往现场踏看,对勘察钻孔抽芯进行现场查看;建设单位需要求勘察单位在钻孔抽芯后,通知审查机构前往现场查看并拍照;
(十)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结果前,须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勘测、设计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召开施工图审查沟通会议。
第十一条 水利基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工程项目为25个工作日以内,中型及以下项目为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工程勘察文件,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以内,中型及以下项目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三)设计变更技术审查为5个工作日内,需现场修改的,机构须派员前往现场确定;
(四)分期分批提交图纸的,每批审查时间为10工作日内。
以上时限不包含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时间。
第四章 审查收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应以合同形式委托审查机构,支付的审查费用来源为概算批复的施工图审查费,如概算批复中没有该项费用则从中标下浮勘测设计费或基本预备费中支付。
(一)工程概算批复列有施工图设计审查专项费用,则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按概算批复费用乘以中标费率计取;
(二)如工程概算批复未列施工图设计审查专项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按照概算批复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费用)大小分为三类,其类别系数为:
1.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的5%;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至2亿元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的4%;
3.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的3%;
4.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费X类别系数X中标费率。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条(三)进行勘察、测量审查的,不得收取勘测审查费。
第五章 审查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审查合格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还须附现场踏看照片、现场抽芯查看照片及审查意见交换记录,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加盖公章。并将盖章的全套施工图及审查报告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测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属于重大方案修改的,仍按工程项目基建程序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合格报告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必须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出具审查报告,未能按时完成的且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改或取消审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审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建筑工程不执行本暂行规定。区级发改部门立项的水利基建工程可参照执行,也可由各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2月22日起施行,至2015年2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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