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4/09/17 |
颁布日期: |
2004/09/17 |
颁布机构: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4/09/17 |
颁布日期: |
2004/09/17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本局各分支局处、卫检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卫[2004]37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防止珠海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局处应加强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室和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切实加大对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不断规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外轮食品供应申报制度,严禁未取得《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外轮食品、饮用水供应业务。各分支局处应加强对外轮食品、饮用水供应的监督工作,要求从事外轮食品供应的单位在向外轮供应食品前,应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供应食品的种类、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才准予交付给船方。
四、各分支局处应根据《珠海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珠检卫[2004]13号)精神,结合各口岸实际,制定本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组织演练,以提高对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根据《意见》的要求,卫检处要及时组织好以严查“三证”为重点的口岸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清查活动。
六、为加强业务管理,请各分支局处将具体负责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业务的科室和人员名单报卫检处备案。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