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对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实施检验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7/31 |
颁布日期: |
2006/07/31 |
颁布机构: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7/31 |
颁布日期: |
2006/07/31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实施检验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经营单位:
为确保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和《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产品范围:已经或预期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容器及餐厨用具等产品。
三、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向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报检;出口食品时,其食品包装凭《出入境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结果单》,和食品一起向出口食品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对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珠海地区由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轻纺处负责备案工作,备案须知见附件。
特此通知。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备案须知
一、进口商备案
(一)进口商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备案的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2.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进口商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备案登记申请表》;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声明;
5.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如没有的,可提供样品检测。)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备案办理:
1.咨询电话:3370165 、3379517
2.办理地点: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44号检验检疫大楼516房
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
(一)出口生产企业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
8.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输入国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三)备案办理
1.咨询电话:3376106、3379517
2.办理地点: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44号检验检疫大楼513房
三、备案证书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备案申请单位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
附件2: 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生产企业声明(略)
附件3: 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备案登记申请(略)
附件4: 进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企业声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