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强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11 |
颁布日期: |
2007/05/11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11 |
颁布日期: |
2007/05/11 |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通知
(珠水字[200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秩序,满足海岛居民、海岛工作人员和游客的交通需求,保障海岛居民生活物资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的企业、船舶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办理船舶检验、国籍、所有权等相关证书,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客运站及上、下客点必须办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从事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的企业、船舶及客运站(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行业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为广大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准时、便利的服务。
三、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下同)必须按照对外公布的航班时间正点开航,不得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超载,不得擅自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
(一)当客船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航时,客运公司必须安排所属同类客船或联系协调其他单位(以市内企业优先)同类客船予以顶替,并向客运站和海事处报告(顶替航班超过7天的必须同时报告市水运处)。顶替客船必须具有被顶替客船的经营范围,并符合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当客船因以下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开航并无其他同类客船顶替,必须停航时:
1、因定期上排维修等原因停航1天以上的,客运公司应当将停航起止时间提前7天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机械故障紧急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二)当客船因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必须停航时:
1、根据气象预报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的(含风力大于客船抗风能力的),客运公司应当果断实施停航,并在停航前8小时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突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实施临时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1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三)当客船恢复航班开航时,客运公司应当报告实施停航前所报告的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四、客运站接到客运公司的航班停航报告时,应当立即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属临时(紧急)停航的,须在广播中广播。航班停航2天以上的,客运站应当同时将停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并向旅客做好航班停航解释工作,为已购票旅客办理退票手续。
除临时(紧急)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班恢复开航时,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并将开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
五、货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下同)必须按照固定的班期和航线正常开航,不得擅自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不得超载,并做到“五公开”(航班班期、运价、联系电话、联系人和监督电话公开)。
(一)货船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航的,货运公司必须安排所属货船或联系协调其他单位(以市内企业优先) 货船予以顶替,并向客运站和海事处报告(顶替航班超过20天的必须同时报告市水运处)。顶替货船必须具有被顶替货船的经营范围,并符合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当货船因以下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开航并无其他同类货船顶替,必须停航时:
1、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停航2天以上的,货运公司应当将停航起止时间提前7天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2、因机械故障实施临时停航的,货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3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二)当货船因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必须停航时:
1、因已知(天气预报)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含风力大于货船抗风能力时),货运公司应当果断实施停航,并在停航前8小时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2、因突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实施临时停航的,货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1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三)当货船实施停航时,货运公司有责任协助已托运或计划托运货物的货主解决运输问题。
当货船恢复航班开航时,货运公司应当报告实施停航前所报告的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六、客运站接到货运公司的航班停航报告时,应当立即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并积极协助实施停航的货运企业联系其他货船或其他办法解决已托运或计划托运货物的运输问题。
当接到货运公司恢复航班开航的报告时,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
七、在货船停航期间,从事海岛航线货运的其他船舶可以参与该航线航班的运输,实施停航的货运企业不得阻挠,参与该航线航班运输的货船也不得以低于正常的运价承揽货物。
八、客货运输企业必须在确保正常航班正点开航的前提下,才能增开其他航班。
九、客、货运输船舶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必须征得客运站及沿途停靠站、点的同意,客运站应当根据海岛运输市场的实际,协调相关企业后作出决定,并负责将增减或调整航班的安排报告市水运处和海事处。
客、货运输船舶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加停靠站、点,必须按规定向市水运处办理相关手续。
十、高速客船必须严格执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规章,不得运载包装不严实、有异味或超尺度、超数量和堵塞消防救生通道的货物,以及不得运载非旅客携带的超数量货物。
当货船因非天气海况影响停航而没有其他货船顶替时,高速客船在征得海事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运载一些非旅客携带的包装严实、无异味,以及不超尺度、不超数量和不堵塞消防救生通道的海岛居民生活物资。
十一、客运站应当加强对旅客携带行李的把关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危险品登船,并认真执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严格把好旅客携带行李关。
十二、凡客、货运船舶一年内违反本通知精神达3次以上的,一经查实,不再具备经营海岛航线资格,市水运处可以安排其他航线的船舶兼营该航班、航线,或者批准新增船舶加入该航班、航线的营运。
十三、鉴于目前海岛货运航线运力已经饱和,为维持从事海岛居民生活物资专业运输企业的正常稳定经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暂停审批新增海岛航线货运船舶及企业(原从事海岛航线货运船舶暂停或退出时除外)。
以上通知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