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4/08/05 颁布日期: 2002/03/28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4/08/05
颁布日期: 2002/03/28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深人发[1994]21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不适用于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侨政会字[1983]第007号)精神,凡属归侨、侨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离职手续;其余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辞职手续。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正副局级的管理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级的管理人员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各区的人民政府和市人事部门审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其余人员由各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对擅自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除名手续。   五、《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辞去现职一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人员,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其辞去公职手续。   六、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七、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和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审批,其辞职辞退后的待遇参照《办法》执行,人事档案的移交、管理及善后问题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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