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05/30 |
颁布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05/30 |
颁布日期: |
2010/11/22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
(2006年5月30日 深财购〔2006〕10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根据《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深府办〔2006〕1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品(服务)禁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政府公务车定点维修资格招标时,应将“具备汽车空调CFCS制冷剂回收设备及处理能力(交通局维修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和“已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在维修中妥善管理和利用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市环保部门出具证明)”作为招标准入资格条件。同时汽车维修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交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在对电视机、电脑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时,应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由液晶显示器、主板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清洗工艺说明及清洗剂不含CFCS的书证材料,对生产中使用含CFCS类清洗剂的上述产品或未能按要求提供书证材料的,招标评审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不得成为中标商品。
三、在对中央空调、冷柜、冷库等制冷设备(系统)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在招标要求中明确提出其制冷剂必须使用R-134a等不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产品,不得采购使用R-12、R-22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系统)。
四、环保部门将配合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对投标企业投标资质的审查,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得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五、采购人、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