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4修正)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是为明确《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标准,促进中哥两国经贸往来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的重点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哥两国间《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2. 原产地确定条件:规定了货物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的条件,包括完全在哥斯达黎加获得或生产、使用中哥两国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等。 

3. 微小加工处理:明确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行为。 

4. 直接运输:定义了“直接运输”的概念,并规定了货物经过第三国运输至中国时视为“直接运输”的条件。 

5. 申报与证明: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等证明文件,以享受协定税率。 

6. 原产地证书:规定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有效期、补发和副本等要求。 

7. 信息核实:海关有权通过多种方式核实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原产地。 

8.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9. 保密义务:海关对获得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0.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规意义和影响:该法规为中哥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了明确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双边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增强两国经济合作。 


新法变化内容:2024年修正版对2011年公布的原版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新的贸易环境和监管要求,但具体变化内容未在文本中详述。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企事业单位需遵守本办法规定,正确申报货物原产地,享受协定税率优惠;同时,需妥善保管原产地证书等文件,以备海关核查。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合规红线: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原产地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伪造或使用无效的原产地证书,否则将触及合规红线,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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