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4修正)是为明确《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标准,促进中冰经贸往来而制定的法规。
重点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冰两国间《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2. 原产地确定条件:规定了货物原产于冰岛的三种条件,包括在冰岛完全获得或生产、使用中冰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等。
3. 原产地证书与声明:明确了原产地证书和声明的签发、补发、有效期等要求,以及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时免予提交的规定。
4. 直接运输:定义了“直接运输”的概念,并规定了视为“直接运输”的条件。
5. 申报与审核:规定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应提交的单证,以及海关对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审核流程。
6.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条例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7. 新法变化:2024年修正版对2014年公布的办法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新的贸易环境和监管要求。
8.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企事业单位需遵守本办法规定,正确申报货物原产地,享受协定税率优惠;同时,需对提交的文件真实性负责,触及合规红线将受处罚。
9. 意义与影响:该法规对促进中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增强双方市场竞争力,同时保护了合法贸易权益,打击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