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2008修改)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4/10/01 |
颁布日期: |
2008/08/28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4/10/01 |
颁布日期: |
2008/08/28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
(深建字〔1994〕123号 1994年8月23日)
各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在建工程使用毛竹脚手架,必须使用4年以上的毛竹,且立杆小头直径不小于7.5公分,小横杆直径不小于9公分。由于我市大规模的基本建设,竹材供应日益减少,而且毛竹材料无论是在竹材的生长年限,还是竹材直径都不符合规程要求。有的施工企业使用的竹脚手架材质极差,立杆的小头直径大部分在2-3公分,架子强度及稳定性均达不到要求,是我市施工安全的一大隐患。同时,我市处于东南沿海地区,在夏季,台风暴雨天气多,对竹架稳定性要求极高,在我市已发生多起因台风暴雨造成竹架倒塌事故。在秋冬季节,天气干燥,施工现场极易诱发火灾事故。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施工现场停止使用竹脚手架,一律采用钢管脚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