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10/01 |
颁布日期: |
2002/10/01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10/01 |
颁布日期: |
2002/10/01 |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标准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2]43号)
各供水企业:
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按用水性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和外轮用水等五种分类水价,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最近,一些用户对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问题提出疑问,为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规范供、用水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在居民住宅中(包括合法租用住房、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下同)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属居民生活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水费。
二、在居民住宅中从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用水,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相应用水类别收取水费。用户对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类别有异议的,可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水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水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