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0/01 颁布日期: 2002/10/01
颁布机构: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0/01
颁布日期: 2002/10/01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标准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2]43号) 各供水企业:   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按用水性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和外轮用水等五种分类水价,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最近,一些用户对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问题提出疑问,为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规范供、用水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在居民住宅中(包括合法租用住房、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下同)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属居民生活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水费。   二、在居民住宅中从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用水,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相应用水类别收取水费。用户对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类别有异议的,可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水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水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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