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建设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5/17 | 颁布日期: | 2010/05/17 |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建设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5/17 | 
              
              	| 颁布日期: | 2010/05/17 |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0]70号)
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市府办《关于印发汕头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49号)精神,并参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我市现有气站均属重大危险源,并于2007年进行了安全评估,至2010年底其有效期将届满,必须进行重新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企业务必于2010年底前向我局提交《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书》备案。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害、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书》三年内有效。如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发生变化时,燃气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书》报我局备案。
  三、逾期未向我局提交《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书》备案的燃气企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为协调和解决我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郑丽明副局长任组长,肖烈光会长任副组长,成员:陈健斌、吴朝雄、马子钿、陈潮标、陈达林、林彬。评估日常组织工作由市燃气协会负责。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建设局应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评估工作。
  五、安全评估工作按市燃气协会上报的《关于组织我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库)开展第二轮安全评估工作的方案》(汕燃协[2010]5号)进行。
  六、各燃气企业对安全评估工作有疑问的,请向市燃气协会咨询,咨询电话:88553243、88572008。
  附件:《关于组织我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库)开展第二轮安全评估工作的方案》(汕燃协[2010]5号)(略)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