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实施省九届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4/15 颁布日期: 2003/04/15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4/15
颁布日期: 2003/04/15
(汕府〔2003〕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省九届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省九届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意见 (市水利局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   省九届人大通过的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决定从2003年起,再用五年时间(即2003年~2007年)继续实施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对目前全省尚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问题的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整治,彻底解决小型水库的安全隐患问题,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议案,根据省政府粤府〔2003〕13号文以及省水利厅粤水农〔2003〕13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施省八届人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议案(1998~2002年)的经验,对于五年内继续实施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实施省八届人大《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完成情况   1997年,省政府、省八届人大作出《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定,该议案从1998年起经过五年(1998~2002年)实施,我市共实施完成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有70宗,累计完成投资10132万元,各级投入资金按省、市、县、乡镇为15%、30%、15%、40%的出资比例落实,我市市级共投入配套资金3000万元。至2002年7月加固完成的70宗小型水库通过了市政府验收组(由市政府、市人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成)的初步验收和省政府验收组(由省政府、省人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电视台组成)的总验收,得到了省政府验收组的好评。目前,通过除险加固的水库不仅对于捍卫水库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恢复工程功能,而且对于增强水库的调蓄能力和提高水库的抗灾防灾能力,改善灌溉、供水、发电等方面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确保农业丰收,改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发展“三高”农业和乡镇企业,增强农村经济实力,使农民脱贫致富,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使农村的生活用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增加灌溉面积0.62万亩,改善灌溉面积7.14万亩。   二、我市目前尚未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现有小型水库(总库容10~1000万立方米)192宗,其中小㈠型(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34宗,小㈡型(总库容10~100万立方米)158宗,总库容12931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16.41万亩。除去实施省八届人大议案完成70宗外,尚有122宗小型水库需除险加固。这些小型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这些小型水库绝大部分修建于五、六十年代,工程存在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差,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水库工程设施特别是水库三大建筑物渗漏破损严重等问题,安全隐患问题日见突出。由于小型水库多系镇、村一级管理,地处山区,经济落后,致使水库管理房屋、道路、通讯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管理人员老龄化、素质差、水库管理责任不落实,多数水库处于带病运行状态,严重威胁着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适应于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省九届人大《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精神,经调查筛选,我市上报省需除险加固小型水库121宗,总工程费13931万元。   三、继续实施省人大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必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落实省人大议案,确保我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在五年时间内圆满完成任务,要采取如下措施: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议案实施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工程量大,资金投入多,时间要求紧的硬任务。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落实省九届人大关于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议案的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应制订相应措施,按照国家防总颁发的《各级行政首长防汛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实施议案过程中,市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议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对实施议案做得出色的责任人,应给予奖励;对实施不力,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2、全面规划,先急后缓,分年分批实施。   对于要求列入议案进行除险加固,解决安全隐患问题的121宗小型水库,按水库三大建筑物的安全隐患程度和省政府规定的“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以及“谁积极,先支持”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分年实施。安排原则为:   ⑴对于三大建筑物隐患严重的小型水库优先安排;   ⑵对于乡镇一级党政领导重视,乡镇、村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的优先安排;   ⑶对于库容较大的水库优先安排;   ⑷对于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任务较重的优先安排;   ⑸已规划为“一库制”建设的小型水库优先安排,并结合“一库制”建设进行整治。   3、认真抓好议案各级配套资金的落实。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据省水利厅粤水农〔2003〕13号通知精神,“凡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提供工程设计技术审批文件和各级配套资金承诺等要求。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15~20%,一般地区30~35%,山区县平均80%”。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省级补助标准除南澳县(山区县)按80%补助外,其余均按30~35%的标准给予补助。鉴于小型水库多数位于经济较落后的山区,资金自筹能力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在投入上应给予倾斜。除积极向省争取对我市的补助标准定为35%外,我市各级财政(除南澳县外)投入资金按市、区、乡镇为30%、15%、20%比例落实资金。对南澳县的配套比例,省已经确定按80%比例配套,余20%由市、县、乡镇分别按10%、5%、5%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我市要解决上述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计划总工程费13931万元,市级配套按30%计,约需4180万元。每年836万元。从2003年起至2007年期间,每年解决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836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资金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违者将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市每年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   4、加强议案实施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为保证我市列入议案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真正落到实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议案实施的各项任务。依据省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凡列入议案实施的小型水库,必须委托具备相关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属小㈠型的,由市局审批后报省厅备案;属小㈡型的,先由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初审,再报市局审批。工程建设应按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落实“四制”,每宗工程均应公开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期间应进行工程监理,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动工后应按规定于每月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汇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后均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审批文件、竣工报告、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书、监理报告、质监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遗留问题等。   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议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报请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进行视察。   5、实行对口扶持,给予优惠政策,保证议案顺利实施,促使工程运行管理正常化。   小型水库多数地处贫困地区,管理经费十分困难,工程缺乏良性循环机制。建议本次议案在实施过程中继续执行上次议案实施的优惠政策汕府〔1998〕92号文之㈤的规定予以扶持。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政府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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