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1 |
颁布日期: |
2006/03/21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1 |
颁布日期: |
2006/03/21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6〕504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3月11日23时30分,位于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的宏基液化石油气站内,一辆25吨外省槽车在卸气过程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后,番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迅速召开全区12家燃气企业安全责任人会议,通报了这次事故,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提出相应的要求。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站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开展对本企业及其属下分支机构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对照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燃气管道、设备、设施、运输车辆状况是否完好,企业对销售点和用户(包括瓶组供气用户)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二、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各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措施,定人、定时落实整改。
三、加强对槽车及钢瓶运输车辆的管理。国家规定强制检测的设备、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检测;对进入气站的槽车及钢瓶运输车辆,各气站应检查其是否持有道路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对槽车还应检查其是否持有槽车罐体使用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等,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气站。
四、槽车卸气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气作业时,车轮前后应加防滑垫木,驾驶室应放置“正在卸气,严禁启动”警示牌;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并留意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卸气;槽车罐体不得脱离牵引车停放在气站内。
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岗位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建立和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抢险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