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01/01
颁布机构: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01/01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字〔201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更好地建设幸福广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在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2.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国同类城市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问责制度   3.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在我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区(县级市)、街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全力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组织、指导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6.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7.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业绩考核,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安全生产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区(县级市)发生一起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镇(街道)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除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研究制定。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按照企业分类分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督的职能作用,由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10.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要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实现安全达标。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并将安全标准化作为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政府要每年安排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任务完成。   11.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和警示制度。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记录和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将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向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银行、保险、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和经营风险控制的参考依据。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及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未申报、职业危害防控措施未落实、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按规定实施演练或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警示。对经约谈警示后拒不整改或者不接受约谈警示的,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替代行政处罚。   12.加大对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以及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的查处力度,并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3.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均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并纳入,新建、改建、扩建园区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14.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加快研究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技术与职业危害治理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规范),形成一整套涵盖各领域、各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   15.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考核、事故查处、监督检查、联合执法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有机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16.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每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专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信息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救援队伍的装备配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生产表彰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积极推广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使用工伤保险预防费。   1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主力军作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等创建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专题活动成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对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高职、中职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或课程,形成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才培养体系。   五、创新监管手段,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1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依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证市和区(县级市)、街道(镇)三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加强。充实街道(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委托街道(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居(村)委员会自治管理安全生产等形式,在居(村)建立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19.构建高效顺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区(县级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强化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普法和执法工作。建立市、区(县级市)及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加强消防综合救援力量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20.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企业等技术力量的作用,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防范重点,组织开展课题攻关,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经验,加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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