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4/01 颁布日期: 2010/04/01
颁布机构: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4/01
颁布日期: 2010/04/01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2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通告》(穗府[2009]47号)、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印发〈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经贸[2009]14号)、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空气整治50条”(2009-2010年)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的函》(穗环函[2009]877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环函[2009]93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确保成功举办“绿色亚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治理计划,确保工作如期完成。目前,有关经营(业主)单位已制订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各经营(业主)单位应抓好计划的落实。   (一)中石化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应在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100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189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包括联营加油站)。   (二)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应在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21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17座加油站、1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   (三)中油碧辟公司应在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35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77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包括联营加油站)。   (四)市石油行业协会要协助市经贸委督促其他经济成份的加油站及仓储企业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其他经济成份加油站应分别于2010年4月31日、2010年9月30日完成41座和46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环保验收工作。   (五)由市交委负责督促成品油运输企业落实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并监督运输企业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任务。尚未制订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的成品油仓储、运输企业及社会部分加油站,应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于4月25日前将治理工作计划报至市经贸委。   二、备案及工艺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施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后,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进行施工。其中,由于储油库上装式油气回收鹤管装置的密闭性存在缺陷,应采用下装式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改造;对未进行下装式油气回收装置改造的油罐车,储油库经营单位应不予发油。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三份,备原件核对):   (一)关于油气回收治理备案的报告 (应载明改造规模及施工的起止时间;所委托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名称);   (二)改造方案;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工艺设计图(施工图,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委托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   (五)设备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义务权利,分清改造后若未达到环保验收应负的责任);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委托施工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义务权利,分清改造后若未达到环保验收应负的责任)。   涉及改动地面主体建筑物、移动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位置等,施工前需依法向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手续,竣工后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取得相应法律文书后方可施工及投入使用。   三、环保检测(检验)及验收要求。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应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并完成调试后15日内(其中加油站应完成环保自检),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环保检测(检验)。油罐车业主应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并完成调试后15日内,向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在取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后,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申请检测(检验)、验收应按照《广州市油气回收工作指南》、《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其他经济成份加油站或有关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后的环保自检工作,由经营(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有该项目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具体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协调分工承办。   四、补助标准。根据省环保厅等6部门《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2010]18号)关于“2010年9月30日前,各市必须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及验收,减少油气污染”的要求,以及《关于印发〈“空气整治50条”(2009-2010年)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的函》(穗环函[2009]877号)精神,各经营(业主)单位在治理计划时间内完成油气治理并经环保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每支汽油枪补助6000元;储油库按治理设备的总投入补助不超过15%;每辆油罐车(2仓槽罐以下;含2仓)补助10000元,在此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多1仓槽罐的油罐车增加2000元的补助。   未按以上第一条要求完成治理计划的,按上述标准的50%额度补助;在9月30日前期限内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环保验收的,不予以补助,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不予通过经营批准证书、排污许可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年度审验。   五、补助资金的审核。各经营(业主)单位完成治理工程和自检后,应及时按要求分别向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环保检测(检验)、向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取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合格后向市经贸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备原件核对):   (一)申请补助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申请金额,写明开户银行和账户;一式2份);   (二)本单位开出的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招标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委托施工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   (四)市环保局环保验收合格意见(复印件一式2份);   (五)《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原件一式4份;可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通知栏下载)。   市经贸委收到经营(业主)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会审。会审后,市经贸委负责对会审意见进行确认;市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统一向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设立的专门银行账户直接划拨;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根据行政部门《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的审核意见,负责向各经营(业主)单位发放补助资金。   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发放补助资金所需的银行转账手续费和协会的专项工作经费,在“空气整治50条”(2009-2010年)专项资金中划拨解决。   六、如发现经营(业主)单位申报有虚假行为,取消其资金补助,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为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成果,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各业主单位应加强日常的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及加油机的检测、检定、维护和管理。   二○一○年四月   (联系人:蔡启良,联系电话:8312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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