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2009/05/12 |
颁布日期: |
2009/05/12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2009/05/12 |
颁布日期: |
2009/05/12 |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09〕506号 2009年5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以良好的城市面貌迎接亚运会,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的管理要求
(一)建筑工地内作业场地应100%硬化、非作业场地应100%绿化、出工地车辆应100%经由洗车槽并冲洗车轮车身。
场地硬化砼厚度应不小于15厘米(含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加工场、办公、生活区通道等),工地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槽、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
(二)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砌池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垂直运送的建筑垃圾、散体物料应合理设置封闭式管道运输通道,杜绝产生扬尘。
(三)占道开挖施工应采取适当的施工机械,编制专门施工方案,从严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在行车道上开挖的管线沟槽,永久恢复前需临时通车的,应铺设足够厚的钢板,并采取必要措施杜绝车压钢板弹跳产生噪声。
(四)拆除工程施工应实施封闭、湿法作业,凡产生粉尘的源头应实施有效洒水,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五)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余泥等,应取得《建筑垃圾余泥渣土排放证》;运输建筑垃圾、余泥的车辆,车轮车身应经过高压水冲洗干净才准出工地,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没有运输证的不准进,超载、未封闭、未冲洗的不准出)的规定,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进行处置;车辆装载应确保封盖严实,禁止运输过程的抛、洒、滴、漏现象。
(六)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运离居民的一侧,并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降低噪声。
(七)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专门编制防尘和噪声控制措施章节,凡易产生噪声的施工机具、工艺环节,应制订控制噪声的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组织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二、管理责任
(一)按照工程管理市、区分工,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取严厉措施,高标准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工地现场查勘,包括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质量及其现场布置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直至合格再签发《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查勘表》,并负责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中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城管分局,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法规的行为,监督建筑工地落实本通知要求。
(三)施工单位是实施文明施工扬尘、噪声控制管理责任主体;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接受管理。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标准。
(五)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噪声控制措施。
三、其它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增城、从化市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噪声控制管理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由镇、街具体负责,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文明工地的施工扬尘、噪声控制工作。
(四)本通知条文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