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广东省陶瓷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评估评分办法》、《广东省陶瓷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现场评估检查表》等制度

颁布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2 颁布日期: 2006/11/02
颁布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2
颁布日期: 2006/11/0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等制度的通知 (粤安监〔2006〕6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推动我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及与之配套的《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评估评分办法》和《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现场评估检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认真做好规范化管理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广东省陶瓷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市、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监督管理二处反映。   (联系人:程栋琪,联系电话:020?83135916,传真:020?83133394)   附件:1、广东省陶瓷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   2、广东省陶瓷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评估评分办法   3、广东省陶瓷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现场评估检查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广东省陶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 序号 标准项目 标 准 内 容 要 求 一 安全生产 组织机构及 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按规定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 二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包括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班组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及管理制度。 5、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评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6、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上架或员工人手一册。 7、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防火责任制。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档案管理等)。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或安委会会议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有会议记录)。 12、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劳保用品专项经费等管理制度。 三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 1、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劳动合同,并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2、员工入厂必须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5、相关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 6、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7、企业为全部员工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四 厂 区 安全管理 1、建构筑物 (1)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3)    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4)    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5)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6)    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 (7)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8)    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 (9)    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10)  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   2、仓储设施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2)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必须高于本厂区的基准面,并作防潮防雨淋设施。 (3)    易燃液体储罐设置应符合消防防火要求,并安装避雷及防静电装置。 (4)    库房结构应避免粉尘扩散和便于运输。库房应间隔成若干间储藏室,并设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设施。   3、道路与通道 (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4)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 (5)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 4、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 (1)    厂区内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体)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区域,应设有相应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2)    厂区各道口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栅栏;生产场所的通道、出口、地面等的设施、标志符合安全要求。 五 生产工艺 与设备、设施安全 1、生产工艺 (1)    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2)    工艺布局合理,物料流向顺畅。工艺设备应尽量采用竖向布置的形式,减少粉料和坯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 (3)    防尘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防尘设施应保证良好的运行使用状态。 (4)    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不应设有定位操作工。 (5)    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危险气体检测、报警、阀门及灭火装置。 2、设备、设施 (1)    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储存机械设备、设施。 (2)    生产装备布置、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4)    热风炉应有技术档案,检查情况,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均应归档,除日常检查外,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热风炉及其附件。 (5)    特种设备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合格使用。 (6)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经维护、保养、检测后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设备档案完整。 (7)    各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8)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 (9)    未涉及上述设备、设施的其他生产设施,应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防尘设施 (1)    设备选型应尽量采用防尘效果较好或产尘少的工艺设备。 (2)    尘源如有散发粉尘的设备和作业点都应设密闭罩或敞口吸风罩,防止粉尘逸出。 (3)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应高出屋面1.5m,排风管的位置应设在厂房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除尘器工作状态应保证正常,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5)    风管的布置应力求顺直,减少阻力,管道的连接应以焊接为主,做到密封。 六 公用工程 与安全 1、三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3、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并按有关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4、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使用合格证才能投入运行,运行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5、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申报检验和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防护保险和信号装置应完好可靠,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帐。 6、消防给水和重点设备、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7、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七 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 1、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换气等设施,产尘车间的通风以局部排风为主,将粉尘在产尘地点直接捕集起来净化后排至室外。吸尘、排烟管应保证无泄漏。 2、粉尘、废气、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测定产尘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3、高温车间如烧成车间、卫生瓷注浆车间及锅炉房、干燥器、干燥塔等处应合理布置热源,做好送风降温,通风换气工作,并应加强个人防护。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6、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早期尘肺病患者应该及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无害作业职工每二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八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煤气危险区,如对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2、生产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不得超过1天用量;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3、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生产场所的地面不得有积水、油污和杂物;压滤机下面应构筑接水围框;定时用吸尘器或湿法清扫车间地面、平台和各种设备。 5、油站、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控制点火源和可燃物浓度。 6、设备布置、材料物品的放置、人流与物流的流向及通道、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要求和方便操作,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的通道和出口。 7、正确使用、保养和检查维护生产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8、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栏。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4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9、采用喷雾法施釉时,应在吸风罩或通风柜内作业,喷雾的“雾粒”必须全部喷射在吸风罩内。 10、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监护和应急救援。 九 安全生产 投 入 1、有为员工合理配置岗位劳保用品和确保职工体检、培训的投入,合理提取防暑降温费用(含防暑降温设备配置和清饮费)。 2、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购置、更新、维修设备设施的开支计划,并得到落实。 3、完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整改、监控等投入。 十 事故预防 与处理 1、对危险源、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 2、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救护和善后,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4、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处理。 5、事故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建立事故档案。 十一 承发包 (外包) 与 租赁 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广东省陶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规范化管理评估汇总表 项目 序号 安全评估项目 项 目 总分值 扣除未评估 项目后的分值 实得分 评估   项目 一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及要求 100     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0     三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100     四 厂区安全管理 130     五 生产工艺与设备、设施安全 130     六 公用工程与安全 90     七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80     八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80     九 安全生产投入 60     十 事故预防与处理 100     十一 承发包(外包)与租赁管理 30     小计 1000     评估等级     说明:   1、评估得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计算公式为:评估总得分=评估项目实得分÷评估实有项目总分×1000   (评估项目中企业实际未有该项内容的不记分)   2、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A级,总得分≥850;B级,850>总得分≥750;C级,750>总得分≥600;D级,总得分<600。   附件2:广东省陶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评估评分办法 评估项目 评 估 内 容 和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分值 评分标准 一   100   安全生产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0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分。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 20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取得安全资质、未持证上岗的不得分。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30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加聘的注册安全主任每缺一位扣10分,扣完为止;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比例不足三分之一的,每缺一位扣10分;其他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视做与中级安全主任相同)。 4、按规定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 20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分;每缺一项(指人员缺位)扣5分,直至扣完20分为止。 二   100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包括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班组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没有建立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 无制度的不得分;有制度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全的扣5分。 3、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5 没有制度的不得分;有检查无记录的不得分;有检查无考核奖惩的扣3分。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及管理制度。 5 没有建立档案或有制度无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全的扣2分。 5、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评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10 无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不得分;有检查、评估,但无记录的扣10分;事故隐患整改的三项内容,每缺一项扣3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6、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上架或员工人手一册。 10 没有规程的不得分;有规程,但主要规程未上墙上架的扣5分;在岗员工安全生产指引没有人手一册的扣5分。 7、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防火责任制。 10 无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不得分;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0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10、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档案管理等)。 10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或安委会会议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有会议记录)。 5 无制度的不得分;有制度无记录的不得分;要求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缺席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 12、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劳保用品专项经费等管理制度。 10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三   100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 1、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劳动合同,并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10 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和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条款的不得分;合同中无劳动保护条款的扣5分。 2、员工入厂必须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15 员工进厂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分;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但没有记录的扣15分,考核不合格仍上岗作业的每人扣2分。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5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的不得分。 4、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15 经检查不熟悉规程的每人扣2分,直至扣完15分为止。抽查人数每个单位应不少于7人。 5、相关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 10 现场抽查,一人次不合格的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抽查人数每个单位应不少于5人。 6、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5 现场抽查,一人次不合格的扣1分,直至扣完15分为止。抽查人数每个单位应不少于10人。 7、企业为全部员工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20 未全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得分。 四   130       厂 区 安全管理 1、建构筑物 (1)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分) (2)    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5分) (3)    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5分) (4)    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5分) 50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分。 (5)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5分) (6)    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5分) (7)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5分) (8)    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5分) (9)    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5分) (10)  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5分)       2、仓储设施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10分) (2)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必须高于本厂区的基准面,并作防潮防雨淋设施。(10分) (3)    易燃液体储罐设置应符合消防防火要求,并安装避雷及防静电装置。(10分) (4)    库房结构应避免粉尘扩散和便于运输。库房应间隔成若干间储藏室,并设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设施。(10分)   40 每一项不合格扣10分 3、道路与通道 (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5分) (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5分) (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5分) (4)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3分) (5)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2分) 20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 (1)    厂区内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体)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区域,应设有相应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2)    厂区各道口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栅栏;生产场所的通道、出口、地面等的设施、标志符合安全要求。 20 每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   130       生产工艺 与设备、设施安全 1、生产工艺 (1)    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5分) (2)    工艺布局合理,物料流向顺畅。工艺设备应尽量采用竖向布置的形式,减少粉料和坯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5) (3)    防尘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防尘设施应保证良好的运行使用状态。(10分) (4)    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不应设有定位操作工。(10分) (5)    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危险气体检测、报警、阀门及灭火装置。(10分) 40 采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的扣5分;布局不合理的扣3分;防尘设施未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扣10分;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设置定位操作工的扣10分;其他各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2、设备、设施 (1)    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储存机械设备、设施。(10分) (2)    生产装备布置、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10分) (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10分) (4)    热风炉应有技术档案,检查情况,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均应归档,除日常检查外,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热风炉及其附件。(8分) (5)    特种设备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合格使用。(10分) (6)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经维护、保养、检测后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设备档案完整。(8分) (7)    各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6分) (8)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4分) (9)    未涉及上述设备、设施的其他生产设施,应参照以上标准执行。(4分)   7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防尘设施 (1)    设备选型应尽量采用防尘效果较好或产尘少的工艺设备。(5分) (2)    尘源如有散发粉尘的设备和作业点都应设密闭罩或敞口吸风罩,防止粉尘逸出。(5分) (3)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应高出屋面1.5m,排风管的位置应设在厂房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分) (4)    除尘器工作状态应保证正常,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3分) (5)    风管的布置应力求顺直,减少阻力,管道的连接应以焊接为主,做到密封。(2分) 2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六   90   公用工程 与安全 1、“三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0 废气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废水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废渣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10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3、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并按有关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10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4、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使用合格证才能投入运行,运行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10 无合格证的不得分,未建立维修保养制度的扣5分。 5、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申报检验和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防护保险和信号装置应完好可靠,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帐。 20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安全防护保险和信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3分,未建立管理制度扣5分;未建立管理台账扣3分,扣完为止。 6、消防给水和重点设备、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10 未经消防验收的不得分。 7、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10 每处不合格的扣3分。 七   80   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 1、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换气等设施,产尘车间的通风以局部排风为主,将粉尘在产尘地点直接捕集起来净化后排至室外。吸尘、排烟管应保证无泄漏。 10 无通风换气设施的不得分;吸尘、排烟管泄漏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2、粉尘、废气、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测定产尘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30 经检测排放的粉尘或废气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得分;各主要排放点少设一处环保设备或环保设备不能有效运行的扣4分;主要噪声源声级超标的每处扣4分(凭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分);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每一处扣4分;以上各项均以扣完30分为止。 3、高温车间如烧成车间、卫生瓷注浆车间及锅炉房、干燥器、干燥塔等处应合理布置热源,做好送风降温,通风换气工作,并应加强个人防护。 10 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分;检查时发现一人未配备专业劳动保护用品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10 公告栏、警示标志每处每缺一项扣2分;警示标志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1分;以上两项均以扣完10分为止。 6、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早期尘肺病患者应该及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无害作业职工每二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0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没有按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劳动者健康检查的,或无害作业职工未按要求体检的,每人次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有体检,但没有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的扣5分。 八   80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煤气危险区,如对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20 无警告标志的扣2分,无测定和监测每处扣10分。扣完为止。 2、生产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不得超过1天用量;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1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警示标志每处每缺一项的扣2分;警示标志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4、生产场所的地面不得有积水、油污和杂物;压滤机下面应构筑接水围框;定时用吸尘器或湿法清扫车间地面、平台和各种设备。 5 每处符不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5、油站、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控制点火源和可燃物浓度。 5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6、设备布置、材料物品的放置、人流与物流的流向及通道、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要求和方便操作,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的通道和出口。 5 通道或出口堵塞的扣3分。 7、正确使用、保养和检查维护生产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5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8、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栏。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4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5 缺少1处防护栏的扣2分,每人次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扣2分,扣完为止。 9、采用喷雾法施釉时,应在吸风罩或通风柜内作业,喷雾的“雾粒”必须全部喷射在吸风罩内。 5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0、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监护和应急救援。 1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九   60   安全生产 投 入 1、有为员工合理配置岗位劳保用品和确保职工体检、培训的投入,合理提取防暑降温费用(含防暑降温设备配置和清饮费)。 10 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进行职工体检和培训的,每缺一人次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2、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购置、更新、维修设备设施的开支计划,并得到落实。 20 没有预算计划的或有预算计划但不落实的不得分; 不完全落实的扣10分。 3、完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整改、监控等投入。 30 没有完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的不得分;整改措施投入不完全落实的扣30分。 十   100   事故预防 与处理 1、对危险源、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 30 评估前一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次以上(含2人)的安全事故,被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不完全落实的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本项不得分;危险源没有开展评估的不得分;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不得分;没有对事故隐患整改的不得分;事故隐患整改不完全的扣20分;危险源没有建立档案并实施监控的扣20分。 2、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救护和善后,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25 没有建立预案的不得分;有预案但不符合要求的扣20分;预案内容不全或操作性不强的扣15分。 3、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20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不得分;修订时每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直至扣完20分为止。 4、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处理。 15 不按规定上报或不如实上报的不得分;事故不及时报告和处理的扣10分。 5、事故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建立事故档案。 1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十一   30   承发包 (外包) 与 租赁 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5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15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检查承包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完善的,扣8分;查记录资料,没有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或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扣10分。   附件3:广东省陶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现场评估检查表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地  址:   评估日期:   评估单位:   广东省陶瓷生产企业安全状况现场评估检查表 评估项目 标 准 内 容 要 求 现场检查记录 满分 得分 一     100   安全生产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0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   20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30   4、按规定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   20   二     100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包括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班组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   3、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5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及管理制度。   5   5、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评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10   6、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上架或员工人手一册。   10   7、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防火责任制。   10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0   10、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档案管理等)。   10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或安委会会议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有会议记录)。   5   12、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劳保用品专项经费等管理制度。   10   三     100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 1、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劳动合同,并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10   2、员工入厂必须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15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5   4、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15   5、相关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   10   6、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5   7、企业为全部员工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20   四     130       厂 区 安全管理 1、建构筑物 (1)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分) (2)    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5分) (3)    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5分) (4)    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5分)   50   (5)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5分) (6)    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5分) (7)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5分) (8)    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5分) (9)    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5分) (10)  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5分)         2、仓储设施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10分) (2)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必须高于本厂区的基准面,并作防潮防雨淋设施。(10分) (3)    易燃液体储罐设置应符合消防防火要求,并安装避雷及防静电装置。(10分) (4)    库房结构应避免粉尘扩散和便于运输。库房应间隔成若干间储藏室,并设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设施。(10分)     40   3、道路与通道 (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5分) (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5分) (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5分) (4)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3分) (5)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2分)   20   4、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 (1)    厂区内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体)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区域,应设有相应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2)    厂区各道口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栅栏;生产场所的通道、出口、地面等的设施、标志符合安全要求。   20   五     130       生产工艺 与设备、设施安全 1、生产工艺 (1)    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5分) (2)    工艺布局合理,物料流向顺畅。工艺设备应尽量采用竖向布置的形式,减少粉料和坯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5) (3)    防尘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防尘设施应保证良好的运行使用状态。(10分) (4)    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不应设有定位操作工。(10分) (5)    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危险气体检测、报警、阀门及灭火装置。(10分)   40   2、设备、设施 (1)    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储存机械设备、设施。(10分) (2)    生产装备布置、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10分) (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10分) (4)    热风炉应有技术档案,检查情况,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均应归档,除日常检查外,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热风炉及其附件。(8分) (5)    特种设备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合格使用。(10分) (6)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经维护、保养、检测后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设备档案完整。(8分) (7)    各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6分) (8)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4分) (9)    未涉及上述设备、设施的其他生产设施,应参照以上标准执行。(4分)     70   3、防尘设施 (1)    设备选型应尽量采用防尘效果较好或产尘少的工艺设备。(5分) (2)    尘源如有散发粉尘的设备和作业点都应设密闭罩或敞口吸风罩,防止粉尘逸出。(5分) (3)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应高出屋面1.5m,排风管的位置应设在厂房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分) (4)    除尘器工作状态应保证正常,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3分) (5)    风管的布置应力求顺直,减少阻力,管道的连接应以焊接为主,做到密封。(2分)   20   六     90   公用工程 与安全 1、三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0   2、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10   3、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并按有关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10   4、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使用合格证才能投入运行,运行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10   5、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申报检验和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防护保险和信号装置应完好可靠,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帐。   20   6、消防给水和重点设备、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10   7、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10   七     80   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 1、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换气等设施,产尘车间的通风以局部排风为主,将粉尘在产尘地点直接捕集起来净化后排至室外。吸尘、排烟管应保证无泄漏。   10   2、粉尘、废气、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测定产尘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30   3、高温车间如烧成车间、卫生瓷注浆车间及锅炉房、干燥器、干燥塔等处应合理布置热源,做好送风降温,通风换气工作,并应加强个人防护。   10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10   6、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早期尘肺病患者应该及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无害作业职工每二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0   八     80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煤气危险区,如对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20   2、生产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不得超过1天用量;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10   3、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4、生产场所的地面不得有积水、油污和杂物;压滤机下面应构筑接水围框;定时用吸尘器或湿法清扫车间地面、平台和各种设备。   5   5、油站、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控制点火源和可燃物浓度。   5   6、设备布置、材料物品的放置、人流与物流的流向及通道、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要求和方便操作,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的通道和出口。   5   7、正确使用、保养和检查维护生产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5   8、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栏。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4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5   9、采用喷雾法施釉时,应在吸风罩或通风柜内作业,喷雾的“雾粒”必须全部喷射在吸风罩内。   5   10、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监护和应急救援。   10   九     60   安全生产 投 入 1、有为员工合理配置岗位劳保用品和确保职工体检、培训的投入,合理提取防暑降温费用(含防暑降温设备配置和清饮费)。   20     2、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购置、更新、维修设备设施的开支计划,并得到落实。   20   3、完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整改、监控等投入。   20   十     100   事故预防 与处理 1、对危险源、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   30   2、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救护和善后,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25   3、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20   4、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处理。   15   5、事故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建立事故档案。   10   十一     30   承发包 (外包) 与 租赁 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5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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