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3/03 |
颁布日期: |
2008/03/03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3/03 |
颁布日期: |
2008/03/03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8]2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8]19号,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真学习《导则》,使质量监督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导则》内容,为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时要贯彻落实《导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加强对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事前控制,使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得到落实。
三、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作出行政处罚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建管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