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7/06/04 | 颁布日期: | 2007/06/04 |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7/06/04 | 
              
              	| 颁布日期: | 2007/06/04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监〔2007〕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加强对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把事故统计报告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配备必需的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事故统计报告的时限。各地上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的时限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关于统计月报工作,要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认真采集事故资料,逐项填写事故卡片,并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事故有关卡片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到省局。数据上报后,不可随意更改,一旦发现擅自更改事故卡片数据的,省局立即予以全省通报。
  三、严格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按照《通知》规定,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和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均应纳入统计报告。尤其是对事故性质一时难以界定的,应先统计上报,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不属生产安全事故的,再请示省局予以更正,否则视为瞒报事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