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及分项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吉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8/01 |
颁布日期: |
2003/08/0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8/01 |
颁布日期: |
2003/08/01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广
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及分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47号 2003年8月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及《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政策规章实施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设施改造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技术准备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实施方案》、《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有利于加快粮食转化,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的状况,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推广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燃料乙醇生产推广的实际情况,制定总体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从10月17日起全省封闭运行,全面使用乙醇汽油,禁止销售普通汽油。到年底前全省用户使用乙醇汽油达到90%以上;形成乙醇汽油生产、调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营;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矫正中副省长任组长,赵炳辉、周化辰、刘仰轶副秘书长和省委宣传部吕钦文副部长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法制办、计委、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工商局、交通厅、财政厅、质监局、粮食局、科技厅、环保局、物价局、消防局、公安交警总队、国税局、地税局、石化行办、吉林燃料乙醇公司、中油吉林分公司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主任由张伟民兼任。办公室定为临时性常设机构,从有关部门和企业抽调专门人员参加。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常设推广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大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为工作准备阶段,加强舆论宣传、完善技术准备、颁布相关规章、进行设施改造和车辆清洗准备工作,全面做好乙醇汽油推广的前期准备工作。吉林市作为试点地区先行,于8月1日前完成,从8月1日开始,吉林市全地区试点推广乙醇汽油。
第三阶段为封闭运行过渡阶段,自9月1日开始省内汽油批发企业、储油设施消化库存普通汽油,进行销售乙醇汽油准备工作。9月中旬,中油系统加油站开始进行加油站设施改造。9月20日开始全省加油站消化库存普通汽油,进行设施改造。10月11日起调配中心开始供应乙醇汽油。从9月2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加油站设施改造、乙醇汽油配置情况、油品质量、车辆清洗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10月17日前设立封闭告示牌。
第四阶段为正式封闭运行后的监督检查阶段。从10月17日开始封闭运行起,定期组织工作检查。
四、完成各项工作准备
1、加强规章建设。由省法制办负责在7月10日前拟出推行车用乙醇汽油的相关规章草案,7月10日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2、加大宣传力度。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有关规章政策,正确引导消费者。宣传工作于7月25日以后开始启动,7月25日前完成宣传资料准备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加快设施建设。中石油公司负责于9月11日前在9个市、州分别建立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对改造的加油站和调配中心报送消防审核和申请消防验收。全省在10月17日前完成加油站彻底改造和验收。
4、加强车辆清洗及维修调试。由交通部门推荐具有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燃料供给系统进行清洗,由车主自愿对易受腐蚀和溶胀的汽车零件进行更换。清洗点对清洗合格的车辆发给交通部门统一管理的《使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料供给系统清洗合格证》,对行驶3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发放《免洗证》。
5、严格掌握技术标准。调配、销售、使用乙醇汽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具体技术指标由质监、交通部门、中石油公司掌握。
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定车辆清洗有关技术规范并组织贯彻,各地交通部门负责推荐清洗点并实施管理。
6、搞好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由省推广办协调质监、交通、科技、中油等有关部门和企业成立技术咨询组,并对各市州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和技术咨询。由各地推广办负责协调本地有关部门在各地区成立咨询服务部,解答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地推广办协调有关部门和中石油公司落实。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和吉林燃料乙醇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五、搞好推广试点工作
从8月1日开始,首先在吉林市进行试点。由吉林市负责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式推广运行,在9月10日前完成对试点工作的评估,指导和带动全省工作。
六、强化封闭措施
1、2003年10月17日前在省界公路入口设立告示牌,提示用户在省境内必须使用乙醇汽油。同时张贴政策、规章告示牌,提示用户了解。
2、各市州要在主要路口处设立车辆清洗点示意图,方便外地用户有选择地在我省境内清洗车辆和加油。
3、保证燃料替换平稳过渡。
9月20日加油站开始消化库存普通汽油,10月11日调配中心开始供应乙醇汽油,10月17日后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汽油。
中石化及社会批发企业要在9月1日开始消化库存普通汽油,10月11日开始经销乙醇汽油。省推广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17日以后,对各经营单位进销乙醇汽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配乙醇汽油。
七、强化运行中的监督检查
1、严格加油站油源管理。省及各级推广办公室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油站乙醇汽油的进、销、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对其进、销、存数量和进货渠道,确保各加油站销售乙醇汽油。
各加油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站油品的购进单位、名称、数量、日期及零售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
2、加强油品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油品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油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杜绝劣质汽油、甲醇汽油等非国家标准产品、非法小炼油企业油品及普通汽油的销售情况的发生。
3、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量进行统计。各地推广办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所有加油站的进、销、存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实施有效监督,每10天向省推广办汇报一次。
4、调配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和投入使用。省及各地区推广办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和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加油站基础设施,加油站改造、销售、乙醇汽油配置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加油站的安全运行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查封。
5、省及各地推广办设立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对违反《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查处,确保市场封闭。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进度总体要求
┌─────┬──────────────────────────────────┬──────┬──────┐
│成立机构 │ 工作准备 │ 现场封闭 │ 正式运行 │
│ ├──────┬──────┬──────┬──────┬──────┤ │ │
│ │ 宣传准备 │ 技术准备 │ 设施准备 │ 法律准备 │ 试点准备 │ │ │
├─────┼──────┼──────┼──────┼──────┼──────┼──────┼──────┤
│1、7月10 │1、7月25日 │1、7月末前 │1、配送中心 │1、7月20日 │1、5月末前 │1、10月17 │1、封闭运行 │
│日前,省 │前,召开新 │完成相关标 │9月11日前 │前讨论通过 │通过试点方 │日前在省界 │前加油站改 │
│里成立领 │闻发布会。 │准制定工作。│完成建设, │并发布政府 │案。 │公路人口处 │造完成,消 │
│导机构, │2、宣传资料 │2、加油站改 │11日前通过 │规章。 │2、8月1日 │设立封闭运 │防等有关部 │
│抽调人员,│编印在7月 │造的标准和 │验收,10月 │2、7月20日 │—9月1日为 │行告示版。 │门验收完毕。│
│设立办公 │底前完成。 │规范进行宜 │11日启用运 │到9月底集 │试阶段。试 │2、张贴规章 │2、10月8日 │
│室,7月 │3、增加宜传 │贯、培训, │行。 │中宣传政策、│点期间检查2 │告示牌。 │前各加油站 │
│25日前下 │资料部分在9 │应在8月底 │2、全省加油 │规章。 │—3次,听取 │3、各市州负 │应向当地公 │
│发工作方 │月5日前陆 │前完成。 │站改造9月 │3、在主要路 │汇报,针对 │责设立清洗 │安消防部门 │
│案。 │续完成。 │3、清先点设 │20日开始改 │口,加油站 │问题调整方 │点设置示意 │申请验收。 │
│2、7月10 │4、7—9月安 │置工作,吉 │造,随即进 │点张贴规章。│案。 │图牌,10月 │3、10月17 │
│日前,召 │排人物电视 │林市6月下 │入投用状态。│ │3、9月10日 │11日前完成。│日零点开始 │
│开省领导 │专访。 │旬完成,其 │3、车辆清洗 │ │前完成对试 │4、9月20日 │全面正式运 │
│小组会。 │5、公益广告 │它市州8月 │点9月20日 │ │点工作评估。│开始全省范 │行。 │
│3、7月底 │9月1日前完 │15日前完成。│前完成。 │ │ │围内加油站 │4、强化市场 │
│前,各市 │成。 │4、地方炼厂 │4、清洗证随 │ │ │消化库存。 │情况监查, │
│州成立领 │6、广告播放 │油源试用工 │之发放完毕。│ │ │5、社会批发 │定期组织综 │
│导机构, │时间至明年3 │作9月底前 │ │ │ │企业9月1 │合检查。 │
│确定具体 │月份。 │完成。 │ │ │ │日开始消化 │ │
│工作方案。│7、9月中旬 │5、清洗证印 │ │ │ │库存。 │ │
│4、7月20 │省长作电视 │制,8月底前 │ │ │ │ │ │
│日前,工 │讲话。 │完成。 │ │ │ │ │ │
│作经费到 │ │ │ │ │ │ │ │
│位。 │ │ │ │ │ │ │ │
└─────┴──────┴──────┴──────┴──────┴──────┴──────┴──────┘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的指示,为确保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组 长:矫正中 副省长
副组长:赵炳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化辰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仰轶 省政府副秘书长
吕钦文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曹家兴 省计委副主任
成 员:王启业 省法制办副主任
张伟民 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
石国翔 省建设厅副厅长
秦利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丁维东 省交通厅副厅长
于子游 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云彩 省质监局副局长
李富升 省粮食局局长
李建华 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成友 省环保局副局长
赵玉环 省物价局副局长
吴玉成 省消防局副局长
黄冰军 省公安交警总队政委
杜 锋 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于海军 省地税局副局长
贾中原 省石化行办副主任
王学泠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振刚 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
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张伟民
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办公室是临时性常设机构,从有关部门和企业抽调专门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
王振拥 省经贸委资源处处长
赵金敏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
李耀新 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办公室副主任
张满良 省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处长
王雅清 省质监局省质检院化工室主任
王林溪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张正举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杨崇奭 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处处长
葛双平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王迎光 省交警总队车辆处调研员
孙 宇 省消防局建审处处长
杨洪尊 省石化行办行业管理处处长
沈晓光 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营销处副处长
李成茂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推广使用工作的统一领导。办公室对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工作,指导试点城市和各市州推广办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推广使用的进展情况,负责推广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咨询。及时向领导小组搜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省委宣传部负责推广使用中的舆论宣传,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正确引导消费者。
2、省法制办负责制定和完善《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并负责规章的解释。
3、省计委负责全省各地设置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规划和建设的指导与验收。
4、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局负责做好生产变性燃料乙醇所需陈化粮的供应工作,协调生产变性乙醇燃料的陈化粮补贴政策的落实。
5、省物价局负责乙醇汽油价格和车辆清洗费用标准的审定。
6、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交、出租车暂停油改气和配合推广乙醇汽油工作。
7、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免征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免征和即征即退等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制定、落实鼓励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和措施,适当减免相关税费。
8、省交通厅负责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点的推荐、确认及其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制定车辆清洗技术规范,协调处理清洗纠纷。负责《车辆清洗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9、省科技厅、省石化行办和中石油公司负责组织地方炼厂工艺改造及调配试验工作,保证地炼汽油达到合格标准。
10、省质监局负责对生产变性燃料乙醇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加油站计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负责制订省《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负责乙醇汽油有关标准的宣贯、培训,解答和处理有关标准、质量检验和计量方面的问题。会同省推广办做好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有关技术准备工作。
11、省环保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抽查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不合格的车辆进行相应处罚。
12、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调配中心、洗车场所及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防突发事故的措施,并负责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13、省消防局负责协调各配送中心建设、各加油站改造清洗中消防审核和配送中心、加油站改造后的消防验收工作。
14、省工商局负责对加油站经营的乙醇汽油的质量检测;负责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打击采购、销售普通汽油、劣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15、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的管理工作,配合省工商局、质监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市场封闭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省环保局进行尾气排放监测工作。
16、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合推广使用过程的具体工作。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重点监控有关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全省加油站改造和乙醇汽油配置、销售及油品质量,并对违规经营的批发企业、加油站进行相应处罚。
17、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和吉林燃料乙醇公司全面配合推广工作,在社会宣传、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18、省经贸委负责落实推广办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制度
1、落实具体分工。省推广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参加推广工作全过程。
综合组:负责办公室综合协调工作,搜集工作信息、协调宣传工作的安排和实施、编印工作简报,沟通有关部门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各种会议。
宣传组:设在省委宣传部,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制定全省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宣传报道。
检查组:负责推广工作的督查,加强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督促检查,保证控制油源,净化成品油市场。
技术组:负责组织对各地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编印技术资料。
2、确定专人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指定专人参加省推广办工作,按工作需要及时到位。
3、实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市州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办公室都要设立联系电话和咨询电话,实行日报制度,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及进展情况报省推广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相关检查及例行工作记录。
吉林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一、宣传目的
正确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使广大用户充分认识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对于我省建设工业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粮食转化,提高农民收入,发挥我省后发优势、解决发展瓶颈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帮助用户了解各项技术标准科学、成熟与可靠,消除用户疑虑,使之尽快认同、接受,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证推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宣传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大力宣传国家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客观介绍国外使用经验和国内、省内使用进展情况,科学地介绍使用常识,解答推广中遇到的问题。使广大用户充分认识到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一项繁杂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利民利省的工作,要把好事办好办实,使之成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各项政策、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新闻媒体应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映报道,以便改进工作。
三、宣传的组织与监控
推广的宣传工作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和省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省委宣传部设立推广工作新闻宣传组,由推广办专人联系新闻宣传组工作。省委宣传部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制定全省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宣传报道。省推广办负责协调和衔接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项宣传工作。各市、州根据省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宣传组织工作。
四、宣传对象和重点
1、面向社会公众。主要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对于推广利用新能源、转化玉米,促进我省农业和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章;介绍国外、国内和省内试点城市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成功经验。
2、面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车用乙醇汽油基本知识、使用常识、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3、面向车管部门和单位车管人员,重点宣传推广工作要求,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面向全省范围内加油站,重点宣传加油站改造、储存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宣传方式
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最大限度的提高宣传效应。
1、举行全省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新闻发布会
由省推广使用领导小组于7月25日前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由省推广办具体落实,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省各新闻单位及中央驻省新闻单位参加。市级新闻发布会由各市州政府组织。
2、人物专访
请省政府领导接受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交通文艺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专访。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接受专访。
3、印发宣传资料
由省推广办组织印制《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常识》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驾驶员实用手册》。
4、制作公益广告
协调新闻单位和企业,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载体制作公益广告。
5、开展街头宣传
由长春市政府负责协调各单位和企业,在市内组织一次大规模街头宣传。此外,在推广宣传的前期和中期,在长春市街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内容和标语由省推广办确定。
6、充分发挥交通报、交通台等省直交通专业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吉林交通文艺台、北方法制报的《交通安全专刊》等媒体进行宣传。
7、充分发挥省直媒体各相关栏目的作用。在吉林日报的《为您服务》、《经济观察》栏目、省电台卫星广播的《财经报道》、《城乡大市场》等栏目、大众生活台的《车行天下》栏目、交通文艺台的《交通红绿灯》、《1038帮你办》等栏目、省电视台都市频道《缤纷车族》等栏目进行系列报道和专题报道。
8、重要新闻可以在吉林日报要闻版和吉林电视台、电台新闻联播节目进行播报。
六、宣传步骤
新闻宣传工作整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推广前期(7月下旬—9月中旬)。重点宣传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国外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情况和经验,对车用乙醇汽油的性能、特点和使用等基础性知识进行普及宣传。使广大消费者能在短时间内对车用乙醇汽油有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了解,正确认识推广工作,打消疑虑,提高使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推广中期(9月中旬—12月末)。重点宣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知识和相关的科普知识,针对车辆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请专家进行答疑,宣传使用方法、操作要领、注意事项等具体使用知识,也可采用消费者访谈和介绍使用体会等方式加强宣传效果,帮助消费者排忧解难;围绕车用乙醇汽油进行绿色能源、可再生能源、粮食转化、环境保护及世界能源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认识,增强消费者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自觉性。
3、推广后期(明年1月—6月)。继续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解答,重点宣传推广使用取得的成效,包括发布专业部门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权威检测结果,所形成的环保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章政策实施方案
为使全省推广乙醇汽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需要建立相应规章政策保障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制定并实行《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完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形成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基础、以价格杠杆为手段、以规章政策为依据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工作任务
制定并颁布《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内容应包含车用乙醇汽油调配、销售和车辆清洗等环节。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落实。
落实生产变性乙醇燃料用陈化粮补贴政策,此项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负责。
落实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免征、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征和即征即退等政策,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确立合理的价格政策。燃料乙醇价格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执行。乙醇汽油价格由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吉林燃料乙醇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以及乙醇汽油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有利于拓宽销路的原则提出价格安排意见,经省物价局审定后执行。
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费用标准,由交通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物价局审定后执行。
三、时间安排
由于推广工作10月17日要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因此要求相关规章的制定必须在2003年7月20日前完成并发布。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有利于加快粮食转化,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的状况,改善大气环境,打造我省蓝天碧水工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为我省全面推广工作摸索经验提供依据,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由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吉林市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各方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原则
我省试点工作坚持“积极推行,认真实施,积累经验,全面推广”的原则。
三、试点城市、时间及方式
(一)试点城市
我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城市在吉林市。
(二)试点时间
从2003年8月1日至9月10日。试点后转为正式运行。
(三)试点方式
吉林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以内是试点工作的封闭区域,在封闭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不含军队)从试点开始,一律停止销售普通90#、93#汽油,改售E90#、E93#车用乙醇汽油,面向全社会所有车辆开放式销售。在封闭区域内所有运营的汽车、摩托车必须一律改用同型号的车用乙醇汽油。
四、试点的运行管理
(一)油品供应
1、吉林市所需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由吉林燃料乙醇公司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由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由中石油吉林市销售分公司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和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乙醇汽油的调合。
2、油品的技术标准
变性燃料乙醇汽油执行标准为《变性燃料乙醇》(GB18350-2001);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执行标准为《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企业标准(Q/SY48-2002);车用乙醇汽油执行标准为《车用乙醇汽油》(GB18351-2001)。
3、加油站改造
为保证按期向试点区域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汽油,吉林市封闭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必须参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7-2002)的规定,对加油站进行设备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
4、加油站改造后的验收
加油站改造工作由吉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验收由加油站向市推广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推广办组织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市推广办发给《加油站改造验收合格证》,方可经营车用乙醇汽油。验收工作做到改造一家验收一家。吉林市内加油站要在8月1日前完成设施改造并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5、配送中心建设
试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由中石油吉林市销售分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乙醇汽油调和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进行建设,并应在2003年7月2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车辆清洗及清洗合格证和车辆免洗单的发放
1、由市交通局指定一批具有二类资质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做好车辆的清洗、维护工作。为避免车辆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出现熄火、气阻等问题,应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对汽车油箱和油路进行彻底清洗,对汽车上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件、橡胶件进行更换。车辆清洗维修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自理。对车辆油箱、油路的清洗收取的费用要全市统一价格,(试点期间暂由吉林市物价局核定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不得乱收费、乱涨价。
2、被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予以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推荐的汽车维修企业,便于广大司机就地就近清洗维修。
3、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新购车辆和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下的车辆可以免清洗。未经清洗维修的车辆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出现一切故障所造成后果由车辆单位或车主本人负责。
(三)市场管理
1、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由吉林市经贸委牵头,工商局、公安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交警支队、消防、沈铁吉林分局组成专门机构,加强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并对变性燃料乙醇、调合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中的质量、计量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坚决纠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违规经营问题的发生。对不按照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或以次充好、低标高售、制假售假违规经营的加油站,严格依据《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试点城市的各加油站必须按时完成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改造清洗工作,对拒不改造,拒绝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加油站,严格依据《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大物价检查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物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销售的加油站要依法给予处罚。
4、做好销售统计工作。从2003年8月1日试行封闭运行开始,试点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要做好税控数据登记,国税局要每周统计一次加油站进货和销量数据。市推广办每10天向省推广办报一次销售报表。发现弄虚作假或从另外渠道和区域外进油,扰乱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处罚。
5、搞好环保检测。环保部门要在试点期间,依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汽车尾气检测工作方案,做好监测记录,并每10天以书面材料报送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标语、条幅、传单等方法,广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等,为顺利推广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对违规经营的加油站要予以曝光,要设立举报电话,便于用户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进行监督,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违规经营事件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试点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
(一)在试点前,市推广办会同市经贸委、公安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市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储存、管理车用乙醇汽油操作规范。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燃料乙醇公司要抽调并培训一批质量检查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三)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并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和服务点,帮助用户解决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四)中油吉林市销售分公司要搞好过境车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六、情况反映与总结
(一)试点期间,试点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
(二)每半个月做一次情况简报,每一个月报送一次书面总结材料,试点结束前半个月做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三)试点结束后,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做好试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省领导小组验收。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设施改造方案
乙醇汽油的调配、销售设施是乙醇汽油推广的物质基础,为保证吉林省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乙醇汽油设施改造安排如下:
一、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1、调配中心建设内容
由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企业标准,建设工程项目。
2、加油站改造工程内容
加油站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及相关标准要求,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加油站改造内容应符合省地方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
3、车辆清洗工作由主管单位推荐的清洗点按照有关车辆清洗规范对车辆进行清洗;按照车主自愿的原则,更换车辆易损件、橡胶件等零部件;清洗合格后对车辆怠速等有关技术参数进行调整。
二、设施改造应遵循的标准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车辆清洗执行《车辆清洗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工程建设组织及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制定车辆清洗标准的技术规范。
调配中心的建设和中油系统加油站改造由中石油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方可施工和投入使用。
其他单位及社会加油站改造由当地推广办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加油站自行施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改造费用加油站自理,加油站改造由加油站产权单位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和投入使用,具体工作按《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执行。
清洗点的设置由省及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车辆情况,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作为车辆清洗单位,省及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清洗点的管理和清洗合格证发放的管理,处理清洗纠纷,保证清洗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四、工程建设时间安排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吉林市调配中心应在7月20日前建设完毕;加油站改造应从7月1日开始,在8月1日正式推广之前改造完毕;车辆清洗点在7月10日前设置完毕,车辆清洗从7月10日开始,7月30日完成。
全省其他市州调配中心应在9月11日前建设完毕,10月11日全省调配中心开始供应乙醇汽油;全省加油站应在9月20日开始消化库存普通汽油并进行改造;车辆清洗点在8月15日前设置完毕,车辆清洗点9月20日前具备清洗能力,清洗工作和清洗证发放随后开始。
省推广办在调配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过程中,将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地推广办和中石油公司要每月上报调配中心、加油站改造建设进度情况。
五、工程建设验收
调配中心工程建设峻工验收应符合《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加油站改造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调配中心、加油站改造不符合验收标准,必须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技术准备方案
为保证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乙醇汽油生产、调配、销售等环节的技术推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本方案的实施由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办公室下设技术组具体落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推广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公安消防局、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吉林市燃料乙醇公司等。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省推广办在公安消防、环保、质监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各市、州推广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质监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监督和加油站计量监督工作。各地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等标准和规范进行宣贯、培训,解答和处理有关标准、质量检验和计量方面的有关问题。
环保部门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对车辆尾气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的排放进行监测。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清洗标准的规范及清洗点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处理清洗纠纷。
工商部门负责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检测。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改造的调配中心和加油站进行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
吉林市燃料乙醇公司和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和乙醇汽油的调配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技术标准
1、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由吉林燃料乙醇公司负责落实。
2、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企业标准(Q/SY48-2002),由各相关炼油厂负责落实。
3、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标准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具体由中石油设在各地的调配中心负责实施。
4、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标准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
5、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的改造和建设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执行省制定的《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和《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
6、车辆清洗执行省交通厅制定的《乙醇汽油车辆清洗规范》。
三、工作进度安排
1、由省推广办牵头组织省质监局、省环保局、吉林燃料乙醇公司、中石油销售吉林分公司编写《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常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驾驶员实用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此项工作于7月下旬开始,8月1日以后发放到各市州。
2、省交通厅制定的《乙醇汽油车辆清洗规范》于8月1日前(吉林市为7月中旬)完成。车辆清洗工作和清洗证发放工作随后展开,此项工作由交通部门完成。
3、汽车尾气监测工作的技术准备
省环保局要组织制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尾气监测方案,组织并指导对各市州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各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部门对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地区所选监测点要布局合理,能够代表该地区的总环境水平。
四、技术咨询和培训
由省及各市州推广办、省质监局、省环保局、公安消防部门、吉林燃料乙醇公司、中石油销售吉林分公司成立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队伍,负责对各地进行培训和接受咨询。设立咨询电话,编写有关技术和培训资料,以各种形式和渠道解答推广乙醇汽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清洗人员的技术培训由交通部门负责,在8月25日之前完成。调配中心技术培训由中石油负责,在8月20日之前完成。加油站改造的技术培训,在8月末之前完成。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顺利进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实施方案。
一、封闭运行的内容
1、控制油品源头。中石油公司所有调拨和包销的组分油必须进行乙醇调配。中石油公司负责于9月11日前在9个市州分别建立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对省内乙醇汽油进行集中调配和统一发送。中石油公司以外的批发企业可以参股但不再设立调配装置。必须确保10月17日后全省销售乙醇汽油。
2、抓住零售环节。全省各加油站从2003年10月11日开始采购、储存和销售乙醇汽油,从10月17日开始禁止销售普通汽油。各加油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站油品的购进单位、名称、数量、日期及零售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各地推广办对当地加油站油品进、销、存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相应表格。杜绝销售劣质汽油、非法小炼油企业油品问题的发生。
3、普及终端用户。省内所有燃用汽油的车辆一律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各级政府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及公交单位应带头使用乙醇汽油。
4、跟踪监控油品质量。严格按照油品质量规范的要求,加强油品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油品质量符合要求。各加油站要妥善保管好进货的原始发票,随时接受检查及用户查询,便于公开监督。
二、封闭运行的措施
为搞好全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工作,省和各市州要采取以下措施:
1、2003年10月17日前在省界公路路口设立告示牌,提示用户在省境内必须使用乙醇汽油。同时张贴政策、法规告示牌,提示用户了解。
2、各市州要在主要路口处设立车辆清洗点示意图,方便外地用户有选择地在我省境内清洗车辆和加油。
3、搞好市场过渡工作。
9月20日开始,所有加油站消化库存普通汽油,10月17日后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汽油。
中石化及社会批发企业要在9月1日开始消化库存普通汽油,10月11日开始经销乙醇汽油。省推广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17日以后对其进行进销乙醇汽油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绝执行的要按《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配乙醇汽油。
在2003年10月17日全省全面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后,除指定的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自行购入、销售、自用乙醇含量在10%以下的车用油料,只允许购入、出售、自用乙醇含量在10%、符合环保要求的车用油料。公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对铁路、公路等进货渠道进行严格监管,对进入我省的油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封闭运行。
4、做好各地车辆清洗工作和清洗点的管理工作。各地交通部门负责提前推荐一批具有二类资质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专门负责汽车清洗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清洗合格证》的管理工作,处理清洗纠纷。
5、抓好推广试点工作。从8月1日开始,首先在吉林市进行试点,由吉林市负责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式推广运行,在9月10日前拿出经验,指导和带动全省工作。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省推广办的检查监督职能由下设检查组具体实施。其成员单位包括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厅、交通厅、税务局、物价局、消防局、交警总队等。
一、检查依据
对推广工作的检查依据《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和《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1、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油源管理、油品销售等经营行为的例行检查及抽查,对油品质量、计量工作的例行检测及抽查,以及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各调配中心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质量的例行检测及抽查。2、环保局在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下,负责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及监督检查。
3、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清洗企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情况及车辆清洗证免洗单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协调对调配中心设施建设、加油站改造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组织定期、不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广工作各环节进行严格巡回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监督工作。
四、市场监管
把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同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加大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封闭市场范围内的加油站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加油站油源管理,各加油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站油品的购进单位、名称、数量、日期及零售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税务部门要对加油站乙醇汽油进销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各地推广办提供统计数据。杜绝劣质汽油、甲醇汽油、非法小炼油企业油品及普通汽油销售情况的发生。
2、加强油品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油品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确保油品质量。对不按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或以次充好、低标高售、制假售假违规经营的加油站,处罚办法严格依据《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执行,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强化加油站计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检定加油机,保证加油机准确合格,保证付出油品计量符合国家规定。
4、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量进行统计,各地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统计,对加油站所有加油机油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每10天上报省推广办。
5、调配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省及各地区推广办应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和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加油站基础设施,加油站改造、销售、乙醇汽油配置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加油站的安全运行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查封。
6、物价部门要加大物价检查力度,定期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物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的加油站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开展自查及检查工作,认真、如实、客观地填写相关检查及例行工作记录。各市、州推广办要按月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并将总结报省推广办,由省推广办汇总后上报省推广办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