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长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7 颁布日期: 2007/04/17
颁布机构: 长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7
颁布日期: 2007/04/17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单位、居民区自运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单位、居民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行组织运输行为的管理,规范自运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运,是指产生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自行负责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到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的活动。   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管理,各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日常管理。   三、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或居民区物业管理部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要求和法规约束力的处置合同,倾卸垃圾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必须经市市容环卫局认可。   四、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自运的审批   申请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必须到本辖区环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市容环卫局环卫处备案。申请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或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   (四)车辆行驶证;   (五)车辆、设备设置的数量符合生活垃圾、装修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   (六)与市市容环卫局认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硬垃圾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五、运输设备要求   (一)运输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为全封闭的垃圾挤压车;运输装修垃圾的车辆为金属上盖全封闭的自卸车,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运输车辆外部应当喷涂统一的标识,具体表述为“×××单位(或居民区)生活垃圾(或装修垃圾)运输车”;   (三)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运输过程中严禁暴露、超高和撒落,严禁乱倒乱卸。   六、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七、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区物业公司要建立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台帐,准确、详实地记录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和处理情况,以备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统计。   八、实施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区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运至被许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硬垃圾场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九、自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审批实行年度制,当年有效。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