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4/20 颁布日期: 2008/03/20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4/20
颁布日期: 2008/03/2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将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名称进行了统一。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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