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15 颁布日期: 2004/08/15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15
颁布日期: 2004/08/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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