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