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25 颁布日期: 2017/04/25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25
颁布日期: 2017/04/2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45号令)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3号)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启动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本市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启动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地铁办、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见附件1)   2.1.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在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指导各区(县)做好特种设备应急工作。   (4)建立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进展状况,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以协调省市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7)负责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统计和分析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况。   (8)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   (9)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组织向市民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协调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   市委宣传部   负责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做好舆情的处置和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通过96333应急指挥平台协调调动电梯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动大型游乐设施、锅炉等社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长输油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协调调动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   市消防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救助及火灾扑救工作。   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市人社局   负责协调处理事故造成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环保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建委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政局   负责城市燃气事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   按照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市总工会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监督防范和整改情况落实。   市地铁办   负责地铁在用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发企事业单位   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的善后工作,保障事故调查处理不受影响。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其组成如下:   主 任:市质监局局长   副主任:市应急办副主任   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质监局、市应急办、市安监局有关负责同志。   2.3.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信息。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建立与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5)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2.4.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事故单位行业或者主管部门的领导   成 员: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2.4.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落实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2.4.3 工作分组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街办(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质监部门组牵头,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街办(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和处置。 3.预警预防   3.1 预警范围   对本市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1)车站、地铁、地下通道、商场、医院、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重要地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 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巡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物联网、远程监控等技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2)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3)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应加强对电梯困人等故障统计分析监测,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   (4)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4 预警行动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制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质监(市场监管)、安监部门报告。   (2)区县质监(市场监管)、安监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区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市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质监局。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分级响应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按照本预案1.3要求,首先启动区(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质监局应及时与市安监局联系,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与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救援活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现场救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处置措施,控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员应当装备齐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的处理意见。   4.9 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密切关注事故引发的舆情,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96333电梯应急救援站、有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财政部门应按照《西安市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预案》,做好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6.3 物资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企业应急队伍应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6.4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6 交通保障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路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6.7 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专库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满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需要的地理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基础数据等信息资源库。   6.9 监督检查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本预案以及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   8.2 应急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日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当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风险及资源发生变化调整,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8.4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质监局备案。   各区县(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区县(开发区)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报市质监局备案。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9.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   2.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   3.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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