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侨联、西安城投集团、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减灾办负责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市级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市级成员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从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见附件1)
2.5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
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保障、安全维稳、卫生防疫、新闻宣传、善后处置、恢复重建8个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见附件2)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初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交通、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4.1.2 灾情续报
在灾害过程结束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
4.1.5 灾情会商
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区县(开发区)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政府官网、“两微一端”等途径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
(2)市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4)市减灾办应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办应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减灾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
(5)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涉水工程抢险、水利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区县(开发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发展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区县(开发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西安城投集团、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
(5)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申请国家消防救援局陕西机动队伍和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救援西安基地、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救援工作。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8)市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县(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涉水工程抢险、水利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保障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区县(开发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发展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区县(开发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西安城投集团、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
(5)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申请国家消防救援局陕西机动队伍和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救援西安基地、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救援工作。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8)市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县(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涉水工程抢险、水利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资源规划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保障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县(开发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区县(开发区)通报,所涉及区县(开发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核定的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区县(开发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救灾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区县(开发区)组织实施,并提供资金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持续推动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发展,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6.2.5受灾区县(开发区)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6.2.6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县(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按照中央、省级和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6.2.7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8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9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3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6.3.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3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4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发改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每年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0〕10号)要求,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发改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区县(开发区)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镇(街道)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村(社区)要结合实际需求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布局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数量要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储备需求,做好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等工作,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应对需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发改、工信、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协同能力。
7.2.3发改、交通、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推进救灾物资储运能力建设。
7.2.4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工信部门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全市灾情信息管理,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3.3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管理部门要配置完善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各区县(开发区)要为多灾易灾、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抢险救援、通信保障等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各区县(开发区)要根据有关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市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数量、规模、等级、类别,合理确定服务半径、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指标,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认真落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关要求,健全覆盖市、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组织交通、水务、电力、商务、住建、地震、气象、测绘、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有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服务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
7.6.4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综合开发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等新技术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住建、交通、水务、地震、气象、测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建立政企、校际合作机制,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基础理论研究,开发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相关技术装备。
7.7.4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村(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开展综合性巨灾保险业务。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县和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9.2分级分类开展党委、政府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
7.9.3市减灾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区县(开发区)应根据辖区灾害发生特点,按规定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1.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和失踪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8.1.2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县(开发区)减灾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办备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助市减灾办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市减灾委安排,协助市减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市减灾办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救灾救助及救灾捐赠工作中涉外侨胞有关事务。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或者相关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委外事办:负责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市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市发改委:根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组织救灾粮源,适时报请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所需粮油供应;按照职责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定全市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工信局: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等物资;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及安置点的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行政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实有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慈善会、红十字会等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市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应急供应及快速调运经费,保障经费及时拨付;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牵头负责移民搬迁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负责监管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突发灾害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指导受灾区县做好生态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负责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住建局: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参与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及因灾损失评估统计;负责城六区除排水设施以外的市政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公厕等设施的恢复建设;指导协调灾后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全市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灾害损失情况,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对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受灾人员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收集、发布流域水情、汛情、旱情等监测预警信息;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以及全市水利工程安全工作;承担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以及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商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根据灾区需求实际,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文化旅游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文物局:负责统计因灾造成文物及相关设施经济损失评估及灾后修复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向受灾区县(开发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检验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区县(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负责灾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速报、震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对震情进行跟踪监测,负责震情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的制定和实施;牵头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出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救灾应急气象保障;开展防雷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侨联:协调做好救灾救助及救灾捐赠工作中涉及归侨、侨眷以及海外侨胞有关事务。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组织调派公交运力转移受灾人员。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讯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收集、统计通讯设施设备损失情况。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调配应急照明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损失评估统计,开展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协调督促修复损毁机场,保障空中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机场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慈善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西安警备区: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参加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
附件2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保障、安全维稳、卫生防疫、新闻宣传、善后处置、恢复重建8个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落实市减灾委决策部署,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督导检查救灾救助工作。
2.灾情管理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现场核查评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提供应急测绘、现场影像和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3.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措施,紧急采购、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安全维稳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
主要职责:维护安置点治安秩序,做好道路交通疏导管制,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行政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
主要职责: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采取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救助。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救助工作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做好舆情引导管控工作。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受灾区县(开发区)
主要职责: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基本信息,开展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葬工作。
8.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物局
主要职责:统计核实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提出因灾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需求,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落实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