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16 颁布日期: 2004/07/16
颁布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16
颁布日期: 2004/07/16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经济、曲江新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西安市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西安市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地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制定《西安市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名词解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建筑工程的四级重大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应急救援中心,是指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机构组成,对本行业中发生重大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机构。   二、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四级重大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所有在建施工工程。   本预案包括事故类别:1、深基坑坍塌;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5、房屋拆除事故;6、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对于发生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西安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请求援助。   三、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结合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成立西安市建筑工地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人组成(指挥成员名单、专家组名单、应急救援设备附后)。   指挥部设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四、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五、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的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并迅速上报市政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做好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扩。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规划建设局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管辖区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备案。   (三)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规划建设局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管辖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