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4/02 颁布日期: 2004/04/02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4/02
颁布日期: 2004/04/0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致 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4]42号)   为科学、有效、及时地指导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重新修订和发布的《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对《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4月2日 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厅。经农业厅确认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认定程序。   (一)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并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同时,请省上派出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10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或二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计划、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管、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分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取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技术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令决定宣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在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市上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等。市级疫苗储备不少于10万羽,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   2.各区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禽流感疫情的监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初步诊断和防治技术指导,报请并由陕西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负责进行。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初步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西安市动物紧急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刘崇林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副主任 兽医师   王书森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高级兽医师   高建新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高级兽医师   王新来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高级兽医师   张靖飞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兽医师   连世存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兽医师   张 涛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兽医师   王爱东  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   兽医师   联系电话:029—85233764 8526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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