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24 |
颁布日期: |
2010/11/24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24 |
颁布日期: |
2010/11/24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
2.1.1.1 市应急指挥部
2.1.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1.3 现场指挥部
2.1.1.4 专家组
2.1.1.5 应急救援队伍
2.1.2 区(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联动与值守
2.2.1 应急联动部门
2.2.2 应急值
3.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3.2.2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2.3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准备
4.2 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级别调整
5.4 应急联动部门响应
5.5 指挥与协调
5.6 卫生救护
5.7 环境监测
5.8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5.9 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赔付
6.3 信息发布
6.4 调查总结
7.应急保障
7.1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7.2 群众的安全保障
7.3 应急平台保障
7.4 通信体系保障
7.5 技术装备保障
7.6 应急队伍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医疗卫生保障
7.9 社会治安保障
7.10 救援物资保障
7.11 救援经费保障
7.12 社会动员保障
7.13 避难场所保障
8.监督管理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制定
8.5.2 预案修编
8.5.3 预案实施
9.本预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 则
1 附图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2 附表
2.1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2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确保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至99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30至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准后,市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2.1.1.1 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主要职责:
(1)接受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
(2)下达预警和解除预警指令;
(3)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工作;
(4)审定本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5)确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6)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保障;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8)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2.1.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平时设在市安监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进驻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处长,监管一、二、三处处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
(3)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4)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5)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6)做好资源调配、情况通报、专家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1.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3)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4)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6)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4 专家组
组建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见附表2),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1.1.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自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等。
2.1.2 区(县)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快速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2 应急联动与值守
2.2.1 应急联动部门: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工办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事故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力,保障道路畅通。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协调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旅行社、旅游等级景点区、旅游星级饭店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建议。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提出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政府外侨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协调涉外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所在区域的震情监测、预警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对事故单位危房的鉴定评估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和农户使用沼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负责事故救援相关信息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及液化气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城投集团:负责天然气储存、管网的设施设备及公交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2.2.2 应急值守
(1)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双人双岗制度;
(2)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报告并将信息汇总报市应急指挥部 ;
(3)跟踪并详细了解应急事件、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检查指导各级值守情况;
(4)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监测与预警
生产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视频语音信号实时传输、预测预警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1.2 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并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1.3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迅速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3.1.4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信息报告流程(附图1)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边派出先遣人员、边核实情况、边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基本情况,随之将核实的情况和需要应对的措施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1.5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同时,及时主动通报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
3.1.6 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3.1.7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2.2.1 加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联网预警体系,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报。
3.2.2.2 充分利用市应急指挥中心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并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分析预警级别。
3.2.3 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由市安监局发布,由报社、市文化广电出版局组织实施。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公告。
3.3 预警行动
3.3.1 当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各级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 市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准备
各县(区)或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按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通知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思想、物资、队伍和装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 市安委办、市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安委办、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4.2.3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外办和台办。
5.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上级预案启动时;
(2)达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
(3)总指挥需要启动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
5.2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省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加强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安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长,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响应,在市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迅速启动本预案,由事发地政府、市应急办、市安委办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预测分析,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可行的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类型和特点,协调调度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抢险处置,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事故发展态势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确定增加应急力量,指导应急救援高效有序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5.4 应急联动部门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5 指挥与协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县(区)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5.1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5.2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5.6 卫生救护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市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援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处置方案,搞好现场防疫。
5.7 环境监测
市环保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负责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5.8 事故现场监测与初期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5.9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终止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民政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6.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6.3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发布。
6.4 调查总结评估
6.4.1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6.4.2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市安委办及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人员的安全保障
7.1.1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7.1.2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7.2 群众的安全保障
事发地县(区)政府会同市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与防护。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跟踪对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的控制。
(4)监测事发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7.3 应急平台保障
依托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由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机算计网络、数据处理、资源调度、语音视频、图像传输、办公设备、应急值守、安全保障等功能系统组成,实行与省应急平台以及县(区)应急平台连接共享,满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
7.4 通信体系保障
7.4.1 建立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4.2 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县(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
7.5 技术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本市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7.6 应急队伍保障
7.6.1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西安市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7.6.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救援队伍,是突发事故灾难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6.3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事故灾难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县(区)和相关委办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7.6.4 应急队伍调动
(1)一般事故发生时,由事发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在辖区内调动应急队伍进行救援处置。确实需要省、市或其他县(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由事发地政府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请求。
(2)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原则,针对事故的危害程度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确实需要周边地市或其他省市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由市政府向省应急办提出请求。
7.7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西安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8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要保障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9 社会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尽量保护事故现场,为保障救援队伍顺利开展和事故调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必要时,武警西安市总队予以协助。
7.10 救援物资保障
本市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保障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级各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各自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7.11 救援经费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事发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2)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12 社会动员保障
相关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市安委办协同市应急指挥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7.13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监督管理
8.1 宣传
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县(区)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各新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8.2 培训
8.2.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市安委办负责指导。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 演练
市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 市安委办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4.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市有关部门与县(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市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应急办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本预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市委会办公室
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