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12 |
颁布日期: |
2007/04/12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12 |
颁布日期: |
2007/04/12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3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局2006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函[2006]145号),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排查、三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2007年继续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二、登记人员培训
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省登记单位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登记的内容与范围
(一)登记内容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的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的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上报的材料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3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1份。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四)新、改、停单位的登记
1、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2、已登记的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3、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登陆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网址为Http://www.nrcc.com.cn),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登记单位将申请信息提交后,登记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记单位方可登陆该系统进行登记。
(二)登记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两大部分内容,登记办公室对上报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登记办公室对已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上报化学品登记中心,经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登记办公室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登记材料的纸质文件。对审核不合格的,登记办公室及时通知登记单位重新填报。
(四)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审核合格的登记单位登记证明文件发放到登记办公室,由登记办公室发放至登记单位。
五、几点说明:
(一)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登记编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进行编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由登记单位自行编制,但登记单位不能自行完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编制工作的,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制。
(二)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设立应急咨询电话并满足《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应与化学品登记中心签订应急服务代理协议,由其负责提供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界定
适用于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重大危险源界定
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执行。
(五)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
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登记。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登记是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并为收集动态数据提供可靠的依据,对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危害以及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提供重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关于登记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登记办公室不得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用,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积极推进登记工作开展。登记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对登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监督管理,要积极督促登记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依法申报登记。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要与安全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今后,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以促进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联系方式
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联系人: 朱建强 联系电话:029-87293569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办公地址:
省政府大院车库楼六层
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邮编:710006
联系电话:029-87290109, 029-87291141
联系人:王毅、杨波、申敏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