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0/19 |
颁布日期: |
2012/10/19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0/19 |
颁布日期: |
2012/10/19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陕安监发〔2012〕128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八)本文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市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规定条件以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印件)。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经营许可证届满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尤其是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剧毒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办法》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辖区内有关企业,并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