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2/07 |
颁布日期: |
2013/02/07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2/07 |
颁布日期: |
2013/02/07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陕安监〔2013〕17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条例》及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以下简称《十严禁》)。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将《十严禁》转发到辖区生产企业,严格对照,加强监管。各市县及时组织对企业进行检查。各生产企业要将《十严禁》制成大幅宣传警示牌,竖立在企业明显位置。同时,迅速传达到企业每个员工,并对照企业现状开展自查自纠。
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广泛进行宣传《十严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生产企业的地区,特别是烟花爆竹主产区要组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集中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
三、凡发现存在违反《十严禁》前四条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违反《十严禁》后六条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7日
附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
一、严禁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二、严禁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严禁转包、分包生产厂区、工房和库房;
四、严禁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人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或使用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
五、严禁无证上岗和聘用残疾以及未满18周岁或65岁以上人员;
六、严禁34℃以上和0℃以下从事带药工序作业及机械设备带故障运行;
七、严禁带火源、移动通信设备或无防火罩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
八、严禁买卖半成品和盗用、假冒其他企业商标;
九、严禁向无资质的经营、生产单位及个人销售产品;
十、严禁使用、委托无运输资质单位或个人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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