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20 |
颁布日期: |
2009/08/2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20 |
颁布日期: |
2009/08/20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函[2009]152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区)局务必提高认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专人,督促、指导登记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尚未申请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指导企业制定工作计划,尽快申请登记。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登记工作,将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工作与生产单位登记的扫尾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将登记工作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考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生产企业,须出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企业,省局将不予受理。
四、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在省局网站公告通报。登记工作中要注意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适时组织生产、使用、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全面、扎实、深入开展。
五、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登记的后续工作。
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大院车库大楼六层
通信地址: 西安市省政府大院安全监管局安科中心
邮 编: 710006
联 系 人: 申 敏 谢全荣
联系电话: 87281141 87297516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