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2/03 颁布日期: 2005/02/03
颁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2/03
颁布日期: 2005/02/03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更好的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点加强以下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强酸类: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等。   (2)强碱类:氢氧化钠(烧碱)氢氧化钾等。   (3)强氧化剂类:过氧化氢(双氧水)、过氧乙酸等。   (4)液氯。该产品属高毒化学品,主要被用于中小造纸企业,而这些企业安全设施及管理较差,安全隐患较多。   (5)甲醇。易燃易爆品,近期我省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大量购买甲醇兑制甲醇汽油的现象,而这些单位的储存设施简陋,人员素质不高,安全隐患较多。   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单位进行一次摸底,建立档案。生产、经营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发现非法销售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应立即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3、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加强市场检查,坚决取缔无照、无证销售,非法销售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这些危险化学品不得进入人民生活领域。   4、公安部门对妨碍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略)   二〇〇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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