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9/20 |
颁布日期: |
2004/09/2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9/20 |
颁布日期: |
2004/09/20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4]3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以及《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受理;市属企业由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接受和初步审查核实,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发证;县属以下及其他企业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接受和初步审查核实,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实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发证。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许可证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也应设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接受、审查、核实和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遵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时限要求向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之前应当对照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矿山企业同时提交采(探)矿许可证》;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明材料;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证明材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受和初审
第八条 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接受市属以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对接受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到企业现场进行。
第十条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逐级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受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受企业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接受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接受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接受;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接受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十二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对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分发受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二)审核受理的申请材料;
(三)提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四)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报告、公告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五)负责由本省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编码和颁发管理;
(六)负责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对受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办处室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同时,对需去现场进行审核的企业数量应占申报企业总数的10%以上。负责审核的主办处室应当提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性意见,移交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接到主办处室移交的审核意见后,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法规,做出准予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实和颁发工作,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统一交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分送企业。
第十九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告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变更、补办、注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企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向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提供整改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报省安全监管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受理、审查、核实、决定、送达工作中,对无故超过审查期限,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的决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处罚由省安全监管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在陕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陕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
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开采企业、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及采掘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