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3/10/23 颁布日期: 2003/10/23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3/10/23
颁布日期: 2003/10/23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 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实行限产   (一)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企业主管部门不予申报,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二)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县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总量控制计划并分解核实到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按计划限产。   (三)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限产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四)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根据资源等条件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五)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要在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依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主要措施:   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2、对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对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4、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在建筑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经墙改管理机构核实后,按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本市重点推广应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1、全煤矸石空心烧结砖和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2、粉煤灰空心砌块和轻集料空心砌块;   3、多功能、轻质墙板;   4、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二)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其产品合格并经依法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三)企业以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规模的,可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予扶持。   (四)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的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节能示范建筑工程,可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予补贴。   (五)矿业集团和电力生产企业要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的资源优势,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发展全煤矸石烧结砖和粉煤灰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为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综合利用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推进墙改工作   (一)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按照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系统实施。   (二)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把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评优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市、县墙改管理机构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或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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