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2/22 |
颁布日期: |
2006/12/22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2/22 |
颁布日期: |
2006/12/22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政策的通知
(淮府办〔2006〕10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然气汽车燃料产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燃料是改善我市大气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新兴产业。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天然气市场,推动环境保护,应对车用燃料油价上涨而造成的影响,尽快启动我市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产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3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气站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政府划拨方式供给,其中需征用耕地的,按市重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油站、加气站可以合建,以合理利用城区土地资源、减少建站投资。
二、工程建设期间,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穿越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征公路开口接线费(不含高速公路)、破路费、占道费、挖掘修复费、绿化补偿费等各种费用。市政设施、绿化恢复所需费用,按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定的实际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国家和省规定不能免征的收费项目,按下限缴纳[参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天然气利用项目优惠政策》(淮府秘〔2003〕74号)第二项第二条执行]。
三、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新生产的天然气汽车或经审定的定点改装厂改装的以压缩天然气为原料的汽车,车辆管理部门应予以年审、上牌、营运。
四、今后市财政资金购买的市内运行的公交、园林、环卫、教练车等,以选用油气双燃料车为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