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5/25 颁布日期: 2006/05/25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5/25
颁布日期: 2006/05/25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6〕4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按照《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于2006年底前停止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对不具备转产条件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关停。   二、市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引导服务和技改贴息等激励政策,扩大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能力,并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确保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围墙和临时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单位(包括各驻淮单位)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一律改用新型墙体材料;不改正的,依照《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建设一批影响力较大的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发挥示范推动效应。   五、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堵疏结合,对应当停产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核发证照的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底;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要给予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完善生产经营手续。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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