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1/19 |
颁布日期: |
2008/11/19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1/19 |
颁布日期: |
2008/11/19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煤炭〔2008〕253号)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防止“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上级主管部门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市级煤炭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经专家论证后报批。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立方米/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1.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第三章 放顶煤适用条件及地测工作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必须符合下列地质条件:
1.顶煤冒放性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力学性质、层理发育状况及夹矸层特征等多项综合因素确定顶煤可放性,煤的坚固性系数f ≤ 3可采用放顶煤开采;f > 3,但节理裂隙发育,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
2.煤层顶底板岩性
煤层顶板能随采随冒,冒落充填高度至少等于采放高度;煤层底板岩性较硬,能及时移架;对于不易冒落坚硬顶板、坚硬顶煤,应采取措施增加冒放性。
3.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只有在采取消突措施后,并经资质部门鉴定为无突出危险,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否则,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4.煤层厚度4.0m以下的“三软”煤层,确需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开展以下地质测量工作: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及工作面要编制详细的地质说明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依据。地质说明书应包括煤岩结构及其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邻近区发火情况及矿压观测资料、工业储量及可采储量等内容。
2.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工作面内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3.在水体下开采的放顶煤工作面,每个煤层应建立“三带”高度及地表岩层移动观测站,观测收集分析有关数据并总结规律。
4.对煤层群开采放顶煤的工作面,应进行采空区顶板“二带”高度的测算工作,防止放顶煤开采破坏顶板煤层。
第四章 开采设计、审批与验收
第九条 严格放顶煤开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五章 生产工艺及储量管理
第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采煤高度应满足通风行人要求,综放工作面一般不低于2.5m。
第十一条 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对放煤步距、放煤方式、端头支护、初采及收作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每道工序的防火、防尘、防瓦斯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放顶煤工作面各工序作业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割煤与推前部刮板输送机间距大于15m,且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2.割煤与端头作业间距不少于25m;
3.放顶煤滞后移架距离不少于15m;
4.拉后部刮板输送机滞后放煤不少于15m,确保其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第十三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的初采及收作管理。初采时,条件允许应及时放煤;对顶板和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煤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先松动顶板和顶煤。收作时,对停止放煤、铺设顶网、回撤设备以及防冒顶片帮、防火、防瓦斯积聚、防尘等措施应有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放煤时,必须做到:
1.放煤步距的确定应以采放比、顶煤可放性、支架架型、顶煤放出率及含矸率为依据。
2.放煤方式应根据顶煤厚度、顶煤可放性、煤层倾角等因素选择并通过实践来确定。
3.急倾斜水平分层综放工作面放煤顺序应从底板向顶板方向进行。倾角大于15°的缓倾斜综放工作面放煤顺序应由下向上进行。
4.综放工作面采用采放平行作业时,放煤工作必须在采煤机工作点的上下方10m外进行。
5.加强对放煤操作的管理,放煤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矿井各煤层首个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开展放顶煤工作面煤岩力学参数测试、顶煤冒放性和矿压观测,掌握放顶煤开采顶煤和顶板活动规律,确定合理的放顶煤工艺和支架参数。
第十六条 放顶煤开采的储量管理
1.成立储量管理小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进行储量管理。
2.严格按照设计的采高及回采层位回采。遇地质异常区,合理调整回采层位和采高,尽量减少割矸或丢煤,并加强工作面及两端头浮煤清理工作。
3.每个放顶煤工作面应单独进行计量。及时填绘损失计算图,对动用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核实,并与地质说明书对比,查明损失的原因,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4.放顶煤的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不低于75%。
第六章 放顶煤工作面及两巷围岩控制
第十七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1.合理进行支架(柱)选型和支护设计,确保工作面支护强度和有效控制围岩;
2. 加强工作面的支护质量,确保支架(柱)初撑力,对于软岩(煤)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3.制定预防煤壁片帮、架前冒落的措施;
4.综放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它形式的支护。
第十八条 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收作期间的顶板管理
1. 工作面初采前,要编制专门的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 工作面初次放顶前,煤矿要成立初放和矿压观测小组,小组人员现场跟班,及时掌握矿压显现及变化规律,指导初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3. 工作面收作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工作面过地质异常区的管理
1.工作面距地质异常区50m前,煤矿地测部门须向有关职能科室和采煤区队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采煤区队编制过异常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对地质异常区、顶板破碎区要加强矿压监测,及时掌握矿压显现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煤)垮落监测与管理
1.通过观测,确定工作面顶板(煤)的冒放性,确保冒落的岩石能充分填充采放高度;
2.充填不充分的放顶煤工作面,应采用预裂爆破或注水软化顶板煤岩的方法;
3.对于难以冒落的顶煤、顶板,可以采用分层开采放顶煤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两巷围岩控制与管理
1.开展两巷支护设计研究,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两巷围岩变形;
2.开展两巷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为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和优化支护设计提供依据;
3.上、下出口4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七章 通风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通风系统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采区通风系统的确定、风量计算和分配及通风阻力计算与调节。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考虑瓦斯、煤尘、煤炭自燃倾向性、地温等因素,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保证通风系统可靠和足够的风量。
第二十四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下隅角,宜采用挂风障或不燃材料填充减少采空区漏风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管理,保证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收作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并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八章 瓦斯防治
第二十七条 放顶煤工作面瓦斯管理
1.按规定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
2.加强高冒区、放煤口、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3.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4.做好顶板来压和地质异常区对瓦斯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准确掌握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等参数,并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
第二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必须确定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根据瓦斯涌出来源,采用开采层、邻近层、采空区或综合抽采瓦斯措施。
有条件的矿井应超前开采保护层或预采顶分层,以降低本煤层或放顶煤开采煤层的瓦斯含量。
第三十条 采用专用排瓦斯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
2.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方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3.工作面开采前,煤矿企业要对专用排瓦斯巷进行专项检查,出现积水、冒顶时及时处理,保证专用排瓦斯巷有效通风断面。
4.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的畅通。
5.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6.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7.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8.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放煤口、后部机尾附近、排瓦斯巷、联络巷、高冒空洞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防止局部瓦斯积聚。当工作面附近存在冒落空洞并积存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排放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准恢复生产。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瓦斯抽采指标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
第九章 煤炭自然发火防治
第三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煤层必须进行煤的自燃倾向性、煤的氧化放热特性、指标气体等参数测定。容易自燃煤层,原则上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确需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必须经专家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内容如下:
1.根据煤的自燃倾向性与采空区漏风情况、工作面推进速度,采取有效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2.采用注惰性气体防灭火时,必须有固定或移动的测温站(点),并配备能连续测定采空区气体浓度的监测系统,同时,确定采空区注入惰性气体方式、注入量、惰性气体释放口位置、监控探头布置、封阻方法等参数。
3.端头支架、过渡支架上方、上覆煤层(线)、顺槽冒落孔洞与片帮处、始停采线处遗煤自燃的预防措施。
4.开采煤层的上方、邻区的老窑、废弃巷道及其它漏风源的处理措施。
5.工作面过地质异常区时,制定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加强抽采管内气体成份监测,当CO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抽采,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各煤层首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需进行工作面采空区散热带、氧化带与窒息带的“三带”宽度的测定工作,确定工作面煤层实际发火期与工作面临界推进速度。
第三十七条 急倾斜水平分层的放顶煤工作面,上分层(或顶部)有遗留火区时,必须预先灭火。采用注浆防灭火时,必须防止溃浆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本放顶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
第十章 粉尘防治
第三十九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粉尘综合治理效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率应不小于85%,支护、放煤时产尘点下风侧及回风侧距工作面10~15m处总粉尘降尘率应不小于75%。
第四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应铺设到工作面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原始煤层水份小于4%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对煤层注水防尘措施进行专项设计,实施煤层注水防尘措施,实际注入煤体的总水量必须保证使煤体的平均水份增量不小于1.5%。
第四十二条 应优先选用低位放煤工艺和整体顶梁支架。
第四十三条 采用炮采放顶煤时,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放炮应充填高封式水炮泥,并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面支架及距工作面50m以内的回风巷四周,每班至少用水冲洗一次;工作面50m以外的回风巷道四周,每天至少用水冲洗清扫一次;工作面进风巷每旬至少用水冲洗清扫一次。具体冲洗清扫周期由煤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四十五条 放顶煤工作面每旬测定一次工作面各产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生产班跟班连续粉尘测定。
第四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测尘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要求规定。
第十一章 水害防治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放顶煤开采:
1.放顶煤开采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程度不清楚的;或导水通道、断层含水(导)性不清楚的;或相邻已开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量积水,对工作面开采的威胁难以确定的;或工作面存在封堵不良钻孔,且可能沟通上覆含水层的。
2.煤层开采导致“二带”高度波及到含水体并有可能造成突水事故的。
3.工作面附近有导、含水性岩溶陷落柱,且不能确保安全开采的。
第四十八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坚持月度水害预报,发现水害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第四十九条 受新生界松散含水层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清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松散层厚度、结构、含隔水层特征、水位、富水性及基岩面起伏变化、基岩的性质等;依据《建筑、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安徽省煤矿含水层下开采若干规定》(皖经煤炭〔2007〕110号)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五十条 受砂岩裂隙水和灰岩水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明异常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有效的防治工程。
第五十一条 受导水陷落柱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明陷落柱的确切边界及其导含水性,留设安全保护煤柱。
第五十二条 受老空水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明积水情况,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措施,实施有效的防治工程。
第十二章 监测监控
第五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增设一氧化碳、风速传感器。
第五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上隅角和工作面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五十五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上隅角、放煤口、后部机尾附近、排瓦斯巷、联络巷、高冒空洞等重点部位瓦斯、一氧化碳和温度检测。
第十三章 监管监察
第五十六条 有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第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作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十八条 国有煤矿企业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和指导。要加强放顶煤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工作。要组织推广放顶煤开采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交流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经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设计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规定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要责令其改变采煤方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矿压监测系统,以及未按期投入使用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和验收。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格检查是否符合放顶煤开采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批和验收,是否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放顶煤工作面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禁止违规组织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管理,致使工作面“一通三防”不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放顶煤开采实施细则,并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