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09/30 颁布日期: 2007/09/30
颁布机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09/30
颁布日期: 2007/09/3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就业促进法》是中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把组织学习《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集中力量,采取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全面、熟练地掌握《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特别是从事就业和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干部,要精通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省厅将于10月下旬举办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市、县(市、区)组织。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厅的统一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就业促进法》各项政策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和理解。   三、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政策的起草和完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当前各项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工作,尽早形成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以相关配套政策为依托的促进就业工作制度体系,保证《就业促进法》全面、正确的实施。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组织领导。省厅专门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厅领导具体负责,就业处等有关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地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办公室、就业、法规、培训、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 (略)   2.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陈小恩   副组长:王国益   成 员:仉贻泓 办公室主任       孔祥文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       陈荣华 法规处处长       毛以民 培训处处长       沈长仁 监察总队队长       李启再 人教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为:   主任:孔祥文   副主任:张之华成员:陈平良、柳珈、任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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