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2009修改)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2/29 颁布日期: 2009/12/29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2/29
颁布日期: 2009/12/2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9]259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厅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立明,电话:0571-88909311) 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对全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廉洁。   第四条 省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一)指导、监督、检查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二)负责下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1、审核、转报交通运输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2、沿海省内跨市(设区的市,下同)客运企业开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开辟或调整客运航线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换证、注销工作;内河跨省客运企业(2004年9月8日后设立的除外)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开辟或调整客运航线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换证、注销工作;   3、跨省5000载重吨以上和省属水路运输企业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换证、注销工作;   4、船舶管理企业开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核查、预警检查等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并负责省属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核查和预警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确定,其中对内河跨省个体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跨省5000载重吨及以下普通货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加盖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印章)。   第六条 省属企业和单位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其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交通运输部和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的,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交通运输部或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批准的,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审批,同时向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报备。   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有关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6)。   第七条 负责经营资质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路运政管理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二)经省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经营资质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经营资质管理资格。   第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中加盖确认章,签署审核员姓名和审核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审核工作。   (四)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行为规范,秉公执法。   第九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管理档案,档案必须规范整齐、资料完整。   第十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对下一级港航管理机构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对本单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对港航管理机构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或者索贿受贿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理。   第十五条 10公里以内乡镇小型运输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有关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小型运输船舶资质管理工作办法。并向省级港航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三资企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按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开业(筹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申请书   3、客运航线、停靠点核定申请书   4、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   5、《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6、《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书   附件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开业(筹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公民身份号/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筹建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经营范围     股 东 构 成 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姓名 拟任职务 船员等级与职务 适任证书号码 学历                                                                             运 力 规 模 船舶类型 艘 总吨 载重吨 客位/车位 立方米 标准箱 船舶性质 普通客船               客滚船               高速客船               油船               液化气船               化学品船               普通货船                                                   总计               组 织 机 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或从事水路普通货船个体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2.“经济性质”栏系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等。   3.“经营范围”栏:客运航线应写明航线起讫和沿途停靠港(站、点);货运应填明申请经营的区域或航线以及船舶类型。   4.“船舶性质”填写“新建”、“购买”、“光租”等。   5.“申请事项” 填写水路运输企业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开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筹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水路运输个体筹建、水路运输个体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等。   附件2   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公民身份号/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经营范围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姓名 拟任职务 船员等级与职务 适任证书号码 学历                                                                       新 增 运 力 规 模 船舶类型 艘 总吨 载重吨 客位/车位 立方米 标准箱 船舶性质 普通客船               客滚船               高速客船               油船               液化气船               化学品船               总计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须真实、清晰、完整。   2.“经济性质”栏系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经营范围”栏:客运航线应写明航线起讫和沿途停靠港(站、点);货运应填明申请经营的区域或航线以及船舶类型。   4.“船舶性质”填写“新建”、“购买”、“光租”等。   附件3   客运航线、停靠点核定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公民身份号/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许 可证号   发证日期   船舶营业 运输证号   发证日期   经营范围   船舶基本情况 船  名   曾 用 名   船舶类型   船 籍 港   船体材料   建造年月   载货吨/总吨   客位/车位     航线起止港 (站、点)   停靠港(站、点)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2.“经济性质”栏系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附件4   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公民身份号/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申请许可类型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许可注销 原许可决定书编号   原许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注销的内容: 申请理由: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2.“申请许可类型”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3.“申请内容”栏对应“申请许可类型”填写变更、延续、注销的具体内容。   附件5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申请类别 申请新证□   申请换证□   申请补证□ 船舶基本情况 船  名   曾 用 名   船舶类型   船 籍 港   船体材料   建造年月   载货吨(吨、立方米)   客位/车位     经营范围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2.“经济性质”栏系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等。   3.“申请类别”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4.“经营范围”栏:客运航线应写明沿途停靠港(站、点);货运应填明申请经营的区域或航线以及船舶类型。   附件6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   船 名   营运证编号   船籍港   船舶类型   建成日期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注销原因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港航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处理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编号   注:1.县、市、省管理部门意见栏,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办理结果栏有关内容由最终受理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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