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7/16 颁布日期: 2013/07/16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7/16
颁布日期: 2013/07/16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3]34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近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批示和会议精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个别地区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特别是预防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道路交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牢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车辆、重点路段,协调、检查和督促抓好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将方案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对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校车(以下简称重点车辆)的监管,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督促重点车辆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开展行业大排查大整治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20号)要求,制定本行业安全检查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检查临水临崖路段、桥梁、连续下坡、急弯陡坡、隧道、路口等路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等交通设施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与落实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的情况;重点检查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和大型运输车(工程车)的安全性能(特别是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驾驶员以及行驶线路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客运驾驶员防疲劳驾驶措施、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措施和客运站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执行到位。重点打击无证无牌、非法营运、拼装改装车上路、客车超员、货车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从政治的高度来抓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查、督查相结合,集中精力,真排查、真整改,切实把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重点车辆安全管理   (一)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省外重大道路事故教训,切实强化我省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一是按照《意见》要求,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对长途客运线路和长途客车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公安部门要重点排查营运驾驶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车辆的安全性能,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路运营。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新增运力和营运线路审批,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班次,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驾驶员按照规定时间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时段特别是夜间、重点路段的路面执勤,实施联勤联动,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三是实施“安全带-生命带”工程,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乘员安全带使用率。四是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对车辆出站、超速、中途停车等状态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车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进行处理。充分发挥车载视频的监控作用,坚决防止车辆超员。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注册入户、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关。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剧毒化学品管理档案和流向核查制度。交通部门要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关,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旅游客运线路以及旅游车辆通行密集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督促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控平台,要积极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备案制度,严格审核线路、驾驶人资质、车辆信息等内容,严格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的运营秩序。旅游部门要监督旅行社依法依规租用、使用旅游包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租用、使用旅游包车的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旅游包车企业,相关部门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四)强化校车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监管。教育部门要合理规划教育布局,将当地接送运力情况纳入其中统筹考虑;指导学校制定和落实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安全乘车的教育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机制,严肃查处未取得校车标志牌的车辆接送学生、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做好车辆检测,重点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报废车、电动三轮车、安全技术不符合要求车辆、不定期参加检验的车辆。交通部门要加强参与学生接送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运行线路和站点的安全设施建设。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校车许可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学校校车安全行驶。要对发现的学生校车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通报,责令有关学校进行纠正,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四、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交通、公安、旅游、教育、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车辆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对违法行为突出、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外省大客车及运输单位,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及时将相关违法信息抄告车籍地管理部门。   五、增强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重点,按照“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社区、乡村、校园和运输经营单位展播交通事故安全标语、挂图、宣传片,让交通参与人从中吸取教训、受到警示,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驾驶员的培训,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取得安全资质后方可任职和上岗。要特别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单位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司乘人员素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六、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严格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旅游、教育、安监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货车驾驶人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问题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重点约谈整改。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问责制,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内部和外部责任倒查及追究,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彻查原因、坚决倒查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重点车辆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对多次发生客车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限超载、严重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开展大检查工作不重视、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以及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在主流媒体曝光,强化警示和震慑。   2013年7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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