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19 颁布日期: 2007/01/19
颁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19
颁布日期: 2007/01/19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7]2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安监局、药监局:   为指导、督促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努力提高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决定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等级化管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努力提高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决定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等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等级管理是各市、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晶企业的组织领导、硬件设施、内部管理、系统应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等级评定。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放心单位;乙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基本放心单位;丙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重点监管单位;丁级--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记录的整改单位。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等级评定内容有五项,每项满分为20分,总分100分。   (一)企业证照齐全,人员到位;   (二)工作职责明确,制度落实;   (三)安装管理系统,报备实时;   (四)设有专用仓贮,安全落实;   (五)积极配合管理,台账规范。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经考评,按照附表得分90分以上的可参评甲级企业;得分80--90分的可参评乙级企业;得分60--80分的为丙级企业;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丁级企业。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每年12月份评定企业等级。   第七条 甲级单位评定由各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部门联合初评后报市公安、安监、药监职能部门会同审定。   第八条 乙级和丙级经所在县(市、区)公安、安监、药监职能部门联合评定。   第九条 甲、乙级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丙级,实行重点监管;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丁级,责令整改。丙级企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丁级,责令整改。整改满一年后方可参评其他等级。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甲级企业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和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当日办结,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多次有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对乙级企业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和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结,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发给多次有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对丙级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定期核实每笔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和流向,并严格执行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一证一次一审批制度,不能发给最长有效期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丁级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公安部门要停止受理其购买或运输许可申请;安监或药监部门要吊销其相应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考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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