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6 颁布日期: 2009/08/06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6
颁布日期: 2009/08/0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今年内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二、预案评审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方法、程序、要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执行。参加评审人员应符合《办法》的要求,人数不少于5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演练等方式,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评审或论证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实施。   三、预案备案   (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2009年底前,将经审定的本部门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二)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具体名单另发)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其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具体的备案单位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上述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三)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统一受理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资料。省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具体办理有关备案事务,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限为3年。   (五)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预案实施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培训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内容。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教育活动,使有关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等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张贴、明示在应急地点。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机构变化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将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其他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网址:http://www.zjsafety.gov.cn/bgxz)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依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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