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救援现场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7/31 颁布日期: 2020/07/31
颁布机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7/31
颁布日期: 2020/07/31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救援的现场管理,提高社会应急力量现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社会应急力量现场救援活动有序有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一调度和指挥


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力量接到赴灾区救援指令后,要确定参加本次救援活动的指挥人员,迅速组织救援队员、携带相关救援装备和物资器材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集结区域。到达指定集结区域后,社会应急力量应在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引导下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指挥人员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参加救援队员、装备器材、保障等基本信息,以及队伍类型、能力资质和既往应急行动等情况,接受统一指挥、受领救援任务。


二、强化救援准备


受领救援任务后,指挥人员要按照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等要求,有序组织救援队员、装备器材和物资进入救援现场,并迅速进行灾情预判,收集、甄别和校验灾害信息。对任务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等评估活动,明确负责安全、信息等人员,制定安全可行最佳行动方案,做好风险预防措施,减少风险隐患对救援队员的伤害。


要设立救援区域安全人员,负责该区域的安全管理,通过现场管理,控制事故灾害的扩大,降低事故灾害对人身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设立信息人员,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灾区现场指挥部要求的且只涉及本队伍的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不得对公众发布灾情相关信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和拍摄。设立物资管理人员,管理自身携带的装备器材,组织对受领物资的登记与发放,及时公开捐助的款项、物资器材等。


三、强化科学救援


救援行动过程中,指挥人员要按照统一指挥、科学救援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竭尽所能救援身处险境的人员,确保在“黄金时间”内达到救援的最大效果。按照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救援任务,不得擅自行动,不做超出自身能力及对灾区无实质性帮助的事,杜绝个人英雄主义。及时处置和反馈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现场指挥部报送救援行动以及任务完成情况。


要着重注意“三个安全”:一是救援队员安全,身处现场环境是否安全,个人防护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等;二是灾区群众安全,现场其他未受伤的人员、周边群众身处现场环境是否安全,有无次生灾害引发的风险等;三是灾民伤害安全,在进行医疗救治前能否先脱离危险的状况,防止受到二次伤害。


四、强化救援活动保障


社会应急力量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做好救援活动中的各项保障工作。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在救援现场可建立临时党支部,在艰难险重任务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与现场指挥部建立通信网,通过网络、对讲机、单兵、无人机等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救援现场可视化信息,实现现场指挥通信全融合、全覆盖,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精准化指挥。要根据队伍类型、能力资质,配备基本作业工具和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可向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相关救援装备和器材等。要建立自我保障机制,确保救援行动中生活保障自给自足。


五、强化救援撤离和评估总结


社会应急力量要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决定救援任务是否终止。救援任务结束或接到撤离指令,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任务进展情况,做好交接,要向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撤离报备,并在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有序撤离。要组织清点人员、装备和物资等,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返回驻地后,要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负责指挥调度的应急管理部门。


六、强化救援纪律


社会应急力量救援期间的财务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有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将有关情况抄送统一调度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应急行动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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