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保护宁波栎社机场净空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9/01/06 颁布日期: 1989/01/06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9/01/06
颁布日期: 1989/01/0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宁波栎社机场净空的通知 (1989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甬政告[1989]1号发布)   新建的宁波栎社机场,是我市“七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是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重大意义的基础设施。由于飞机飞行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都有严格的要求,为保证机场建设顺利进行及将来飞行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范围为有关规定确定的机场净空区域:   1、栎社机场端净空,其长度由安全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应的内水平面锥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4、外延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点黄海高程3.7米为准。   6、侧净空限高,以跑道中心线各150米起向外以跑道顶部高3.7米为起算点,按“机场净空要求”规定控制。   二、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规定的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三、本通告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审批、兴建各项工程、个人修建各种建筑物时,必须事先取得机场指挥部(机场建成后为宁波民航站)同意后方可施工。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或不符合导航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   以上通告,望切实遵照执行。   附一、 机场净空要求                                 单位:米                        一   二   端净空面   第一段   长度            5,000 1,500         坡度            1/100  1/100         末端高度          50   15   第二段   长度            5,000 7,500         坡度             1/50  1/50         末端高度          150   165   第三段   长度            5,000 7,500         坡度            水平  水平         末端高度          150   165   第四段   长度            5,000 5,000         坡度            1/25  1/25         末端高度          350   365   第五段   长度            10,000 10,00         坡度            水平  水平         末端高度          350   365   每段    总长度           30,000 30,000         宽度            2,000 2,000   侧净空面   过度段   坡度            1/25  1/25   内水平面         高度            45   45          半径            4,000 4,000   内锥形面         从内水平面外缘向内     3,000 3,000         坡度            1/30  1/30         外缘高度          145   145         外锥高度从内锥形面外缘向外 8,000 8,000         坡度            1/50  1/50         外缘高度          305   305         外延区平面高度       350   365         端侧净空过度面坡度     1/25  1/25         每侧总宽度         17,000 17,000   附二、 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干扰源名称                      离开导航台距离(米) 离开定向台距离(米)   广播电台5千瓦                    2,000       3,000       10千瓦                    5,000       50千瓦                    5,000以上     10,000       100千瓦                   15,000以上   架空高压输电线 35千伏以上              300         500           60-110千伏              700           220-330千伏              1,000       700           330千伏以上             1,500   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   2,000       2,000   电气化铁路 改建                   500以上       600以上         新建                   700以上       10,000以上   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                 500         500   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      150         300   电力排灌站                      200         300   备注 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音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讯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   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侧向侧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新件、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他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太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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