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18 颁布日期: 2007/12/18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18
颁布日期: 2007/12/18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各地要结合基层应急管理推进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业、医院、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应急管理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市及县(市)、区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第34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落实到基层。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地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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