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昆明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4/12/01 |
颁布日期: |
2004/12/01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4/12/01 |
颁布日期: |
2004/12/01 |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外地驻昆办、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人教〔2002〕73号文和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云建建〔2001〕96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包括: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管理人员及在生产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上岗证:是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上岗证。
第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所有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招聘作业人员时,应当核验拟聘用人员持有的与其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已经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用工手续但未取得相关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持证情况由施工企业或者项目部在《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局备案。此后增减持证作业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因特殊情况,工程停工6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停工满6个月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本条规定的备案。停工工程重新开工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项目经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不得同时负责多个工程项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作业人员撤离本市建筑市场的,由该员所在企业到市建设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证,经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上岗培训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具体的培训授课由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合格后由市建设局发给相应上岗证。
第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市建设局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涉及到县(市)区属管的企业,县(市)区建管部门协助检查,涉及外地企业在昆有办事处的,办事处协助检查。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考核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上岗证由单位或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应妥善保管,并作为施工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
第十二条 各建筑业企业的持证上岗率列入每年的资质年检和评优工作。
第十三条 外地进昆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原籍取得相应上岗证后,还应当到市建设局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建筑业企业使用无上岗证作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或者上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网上曝光;
(二)建筑业企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上岗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上岗证的,一律视为无证上岗,责令建筑企业予以清退;
(三)弄虚作假骗取上岗证的,除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外,并收回其上岗证;
(四)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